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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將住宅出租予符合住宅法第15條規定接受各項租金補貼者或符合同法第23條規定的單位供社會住宅使用,於住宅出租期間取得的租金收入,自110年6月起,每屋每月免稅額由1萬元提高至1.5萬元;超過免稅額者,就超過部分減除該部分之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租賃所得。該必要損耗及費用可逐項 ...

  2. 預設空白範本(writer)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3. 納稅義務人的子女或兄弟姊妹在年度中成年[民國94年出生者]或者已成年而在年度中畢業,可以選擇獨立申報或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為扶養親屬。如果選擇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為扶養親屬,當年仍然可以按全年的免稅額扣除;但是受扶養親屬如果有所得,也應該合併申報。(財政部50年8月8日台財稅發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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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當年所得額未超過財政部公告之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 (112年度為新臺幣202,000元)。. 例如:被扶養的直系尊 親屬未滿60歲而且112年度所得總額沒有超過202, 000元,可以認定是無謀生能力,准予列報扶養,如果所得超過2 02,000元,就不可以申報扶養。. 2 ...

  6. 已成年子女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話,申報時應檢附在校就學的證明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醫師診斷證明以備審核。. 至於「在校就學」是以具有正式學籍的才可以適用,在學證明文件可以用當年的繳費收據、或學生證影本 ...

  7. 自108年度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有薪資收入者,應分別就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或必要費用擇一減除,減除後的餘額為薪資所得。. 如採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減除者,每人可扣除207,000元,但申報的薪資所得未達207,000元者,只可就其薪資所得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