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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細則依農田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照舊使用,指現況提供為水路使用之土地,應維持農田水利使用,並維持原土地提供使用關係。

  2. 農田水利法施行細則. 異動日期:110 年 05 月 12 日。.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法規 ...

  3. 第 1 條. 為確保糧食安全及農業永續,促進農田水利事業發展,健全農田水利設施之興建、維護及管理,以穩定供應農業發展所需之灌溉用水及擴大灌溉服務,並維護農業生產與提升農地利用價值及妥善處理農田水利會之改制事宜,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之 ...

  4. 機關得委由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設立之農田水利. 會聯合會,以其解散清算後之賸餘財產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辦理。. 第 4 條. 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五項規定於所有權人欄註明為國有之土地,並應一併. 於國有財產產籍登記註明屬於作業 ...

  5.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

  6.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

  7. 農田水利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照舊使用,指現況提供為水路使用之土地,應維持農田水利使用,並維持原土地提供使用關係。 法條.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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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田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 一 條 本細則依農田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法第十一條所稱照舊使用,指現況提供為水路使用之土地,應維持農田水利使用,並維持原土地提供使用關係。. 第 三 條 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設置 ...

  9. 農田水利法施行細則. 【發布日期】110.05.13【發布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109008317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 農田水利法 施行之日(一百零九年十月一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1106030356A號令修正發布 第5條 條文;增訂 第3-1條 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細則依農田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三十三 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法第 十一 條所稱照舊使用,指現況提供為水路使用之土地,應維持農田水利使用,並維持原土地提供使用關係。 第3條.

  10. 立法總說明. 農田水利法施行細則自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八日訂定發布,同年十月一日. 施行。 考量原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以下簡稱本通則)第三十九條規定. 設立之農田水利會聯合會(以下簡稱聯合會),自農田水利法(以下簡稱. 本法)施行之日起,因本通則不再適用,聯合會之法源依據已不再適用, 且依聯合會之章程,聯合會以各地農田水利會為會員,惟原各農田水利會. 自一百零九年十月一日起改制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各管理處後. ,聯合會已無會員,亦無法達到章程有關促進農田水利會互助合作共同發. 展之目的,爰於其會員大會決議解散,並擬將解散清算後賸餘財產捐助設. 立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轉型後財團法人)。 為使主管機關得將本法第十八. 條第二項所定灌溉管理組織專任職員之訓練及進修事項,委由該轉型後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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