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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是以,如食品從業人員擇一項檢驗IgG,測定結果為陰性者,代表不具A型肝炎免疫力,應再檢驗IgM以確認是否可從事與食品接觸工作。 二、健康檢查並未指定醫院,於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各院區或其他公私立醫療院所均可辦理,費用需自行負擔或由僱主負擔。

  2. 主旨:有關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傷寒項目之檢驗方法應採糞便 檢驗一事,詳如說明,請查照轉知。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所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準則暨衛生福 利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傳染病防治工作手冊」相 關規定辦理。

  3. 一、食品從業人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新進食品從業人員應先經醫療機構健康檢查合格後,始得聘僱;雇主每年應主動辦理健康檢查至少一次。. (二)新進食品從業人員應接受適當之教育訓練,使其執行能力符合生產、衛生及品質管理之要求;在職從業人員,應定期接受 ...

  4. Q11: 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項目 為何? A11: 本準則第5條附表二第1點 第1款及第3款規定,新進 食品從業人員應先經醫療機 構健康檢查合格後,始得聘 僱,且雇主每年應主動辦理 健康檢查至少一次;其健康 檢查項目包括A型肝炎、手 部皮膚病、出疹、膿瘡

  5. 2024年4月1日 · 食品及餐飲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專區 隱私權政策 網站安全政策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地址: 201015 基隆市信義區信二路266號 電話: (02)2423-0181 傳真: (02)2422-7608 食品藥物管理科及醫政科請撥: (02)24252221

  6. 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訂定之「傳染病防治工作手冊」相關規定,有關傷寒及副傷寒(Typhoid Fever & Paratyphoid Fever) (2014 年 3 月修訂 )已述明餐飲從業人員、外國人及外籍勞工等健康檢查相關作業,健檢醫院應採糞便檢驗作為診斷,而非血清學診斷(Widal ...

  7. 供膳人員體檢 (食品從業人員) 作業經歷、既往病史、生活習慣、手部皮膚、出疹、膿瘡、外傷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一般理學檢查(身高、體重、腰圍、視力、辨色力、聽力、血壓及身體各系統或部位理學檢查)。 胸部X光(大片)攝影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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