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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農田水利會 之任務如左: 一、農田水利事業之興辦、改善、保養及管理事項。二、農田水利事業災害之預防及搶救事項。三、農田水利事業經費之籌措及基金 ...

  2. 農田水利會以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為宗旨。 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 第 2 條 農田水利會組織及其有關事宜,依本通則之規定;本通則未規定者,適 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3 條 農田水利會一律冠以所在地區或其水系埤圳之名稱。 第 4 條

  3.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修正生效前,由直轄市主管機關主管之農田水利會改制,而設置之灌溉管理組織(以下簡稱直轄市管理處),其工程員、管理員、辦事員,除得就具有第二項各款之一資格者進用外,並得就曾任直轄市 ...

  4. 第二章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農田水利相關法規 17 17 17 PA G 17 17 17 17 二、水利會之權利 (一)徵收土地(第11條) 1.農田水利會因興建或改善水利設施而必須之工程用地,應先向土地所 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協議承租或承購;如協議不成,得報主管機關依

  5. 自本通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停止辦 理會務委員及會長之選舉,各農田水利會第四屆會務委員及會長之任期均 至一百零九年九月三十日止;不適用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 項、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十九條之一、第十九條之二、第二十 條 ...

  6. 總統 105 年 5 月 11 日華總一義字第 10500040021 號令公布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增訂第 15 條之 1 條文;並修正第 16 條、第 17 條、第 19 條及第 19 條之 1 條文 ( 條文文字如附件 ) 。重點為增訂農田水利會會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 3 項資格條件始有選舉權及 ...

  7. 會員在各該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享有灌溉或農田排水利益或其他依法規或該章程規定之權利,並負擔繳納會費及其他依法規或該章程應盡之義務。農田水利會違反法規或該章程或有其他不當之措施,致會員蒙受損害時,會員得按實際所受損害,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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