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2024年3月20日 · 基本法23條是新增條文,內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立法內容明列叛國、煽動意圖、竊取國家機密、間諜、境外干預等罪刑的定義和罰則。 香港立法會三讀通過基本法23條立法 明列涉國安罪定義罰則. 有國安法為何還需要基本法23條? 2020年中實施的香港國安法是基本法的附件,僅涵蓋基本法第23條的分裂國家和顛覆國家政權罪。 這次增修的23條中,有5項罪名不在國安法範圍內,包括叛國,竊取國家機密,煽動叛亂,外國政治組織或團體在香港進行政治活動,以及香港政治組織或團體與外國政治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簡稱香港国安法 [2]、港区国安法 [3] 或港版国安法 [4],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国性法律,于2020年6月30日由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过 [5],同日以全国性法律形式纳入《香港特别行政区 [6]。

  3. 2020年7月7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 關於進行截取及秘密監察的授權申請的運作原則及指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附表6第20條而發出

  4. 《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的導言(第1 部) 除釋義外,亦訂明《條例》原則: “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 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基本權利和自由. 按法治原則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安的行為和活動. 《條例》的主要罪行( 第2 至6 部) 叛國等 : 完善現行《刑事罪行條例》中「叛逆」及相關罪行. 第2部 . 以現行的「叛逆」罪作為藍本訂立「叛國」罪,並涵蓋意圖危害國家主權、統一或領土完整而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等的行為 保留並修訂現行「叛逆性質的罪行」( 即「公開表明意圖犯叛國罪」) 將普通法的「隱匿叛國」罪經適當改善而訂為成文法條文(即「披露他人犯叛國罪的規定」) 完善現行「非法操練」罪至涵蓋涉及境外勢力的非法操練(訂有例外情況及過渡期條文)

  5. 介入香港事務變本加厲,通過關於香港人權、民主或 自治的法律,並公然美化激進分子的違法行為,嚴重 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

  6.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簡介. 律政司2021 年4 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 2020 年5 月28 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20 年5 月22 日《 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指出:「任何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及其實施都不得同該決定相牴觸。 全國人大的決定有法律效力,對香港特區有約束力。 全國人大通過《5.28 決定》的背景.

  7. 2020年7月9日 · 由中國中央當局主導制定的香港《國安法》6月30日通過後當日立即實施。 港區《國安法》涵蓋「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和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四類罪名,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 此法賦予北京直接在香港增設國安機構與人員,一些情況下可不受香港本地法律制約;一些案件可以由北京派遣的人員直接在港偵查,檢控及審判在內地進行,引起廣泛關注和擔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