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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所謂「防火管理制度」,簡單的講即是公共場所業主應指定專人(即防火管理人),接受適當的講習、訓練,就建築物特性策訂整體安全之消防防護計畫,並依據該防護計畫實施員工滅火報警訓練、消防安全設備維護、防火避難設施及能源設備使用管理監督等,以

  2. 防火管理人負責本場所消防防護計畫之製作及實行,並推行下列防火. 管理業務: (一)消防防護計畫之製定、檢討及變更。 (二)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 (三)防火避難設施、用火用電設備器具之檢查實施及監督。 (四)電氣配線、電氣機器、機械設備之管理及安全確認。 (五)消防安全設備檢查維護之實施及監督,以及法定檢修之會同檢查。 (六)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之製作及安全措施之建立。 (七)火源使用或處理有關之指導及監督。 (八)對內部員工防災教育之實施。 (九)防火管理業務相關人員之指導及監督。 (十)對管理權人提出建議及請求指示。 (十一)防止物品阻礙通路、樓梯、揭示避難路線圖等避難設施之管理。 (十二)推動防止縱火之預防措施。 (十三)各項防火管理相關書面資料之保管與整理。

  3. 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應為第一項及第五項所定場所之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並經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一定時數之訓練,領有合格證書,始得充任;任職期間,並應定期接受複訓。

  4. 所謂「防火管理制度」,簡單的講即是公共場所業主應指定專人 (即防火管理人),接受適當的講習、訓練,就建築物特性策訂整體安全之消防防護計畫,並依據該防護計畫實施員工滅火報警訓練、消防安全設備維護、防火避難設施及能源設備使用管理監督等 ...

  5. 一、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十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在五十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二、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結果遇有缺失,應報告管理立即改善。

  6. 二、管理權人之職責 1、管理權人負有防火管理業務之所有責任。 2、選任位於管理或監督層次,且能適當公正地執行防火管理業務權限者之 防火管理人,使其推動防火管理業務,並向消防機關 報防火管理人之 遴用及解任。

  7. 防火管理人資格:.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監督層次幹部,並經. 直轄市、縣 ( 市) 消防機關或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 書始得充任。. 證書之適用,講習訓練合格證書之防火管理人因職務異動,調至. 他 ...

  8. 防火管理人訓練合格者,專業機構應自防火管理人訓練結束次日起十五日內,檢具下列資料,向訓練場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合格證書字號,經審查符合規定,始得製作並發給合格證書:

  9. 一、目的與適用範圍. (一)目的:本計畫係依消防法第 13 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至 16 . 條,規範本場所防火管理必要事項,以落實火災、地震及其他災害. 之防救,並達到保障人命安全、減輕災害之目標。 (二)適用範圍:在( 場所名稱)服務、出入之所有人員均必須遵守. 。 二、管理職責. (一)管理負有( 場所名稱)之防火管理業務之所有責任。 (二)選任位於管理或監督層次,且能適當公正地執行防火管理業務權限. 者之防火管理人,使其推動防火管理業務。 (三)指導及監督防火管理上必要業務之推動。 (四)申報消防防護計畫書及防火管理人遴用及異動。 (五)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之檢查維護之實施及監督,以及相關. 設施(備)缺失時之改善作為。

  10. 依消防法管理對火災預防應實施下列作為,以維護單位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 一、消防安全設備維護: 依消防法第6條,依法令應有消防安全設備之建築物,管理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並得依場所之危險程度,分類列管檢查;若經檢查不合規定者,將通知管理限期改善,並予複查。 其次依消防法第35條,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供營業使用場所,其管理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於發生火災時致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委託合格專業人員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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