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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25 條.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不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是否設有分支機構或代理人,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或由財政部核定,國際 ...

  2. 外國仲裁判斷,其判斷地國或判斷所適用之仲裁法規所屬國對於中華民國之仲裁判斷不予承認者,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聲請。 第 50 條 當事人聲請法院承認之外國仲裁判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他方當事人得於收受通知後二十日內聲請法院駁回其聲請︰

  3. 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43 年 10 月 23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宗教及禮制目 附檔: 國徽圖案說明及說明‧國旗圖案及說明.國徽、國旗圖樣.PDF 國旗各號尺度表.PDF

  4. 外國公司,於法令限制內,與中華民國 公司有同一之權利能力。 第 5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辦理本法所規定之事項 ...

  5. 第一條 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之戰爭狀態,自本約發生效力之日起,即告. 終止。. 第二條 茲承認依照公曆一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堅合眾國金山. 市簽訂之對日和平條約 (以下簡稱金山和約) 第二條,日本國業. 已放棄對於臺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 ...

  6. 中華民國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入國之無國籍人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係經教育部或僑務委員會核准自泰國、緬甸地區回國就學或接受技術訓練,未能強制其出國者,移民署應許可其居留 ...

  7.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 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第 8 條 前條之規定,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於中華民國人民犯罪之外國人,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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