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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為因應地方特色之發展得就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規模、突出建築物牆面之距離,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範圍內另定規定;並得就其形狀、色彩及字體型式等事項,訂定設置規範。. 申請設置樹立廣告及招牌廣告時,直轄市、縣 ...

  2. 設置於建築物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其裝設之廣告招牌燈應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為因應地方特色之發展,得就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規模、突出建築物牆面之距離,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範圍內另定規定;並得就其形狀、色彩及字體型式等事項,訂定設置規範。 申請設置樹立廣告及招牌廣告時,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依前項規定及設置規範審查;其審查得委託第五條第一項之專業團體辦理。

  3.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12 年4 月19 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120804945號令增訂發布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九十七條之三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用辭定義如下: 一、招牌廣告:指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電視牆、電腦顯示板、廣告看板 ...

  4. 2023年4月19日 · 第一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九十七條之三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用辭定義如下: 一、招牌廣告:指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電視牆、電腦顯示板、廣告看板. 、以支架固定之帆布等廣告。 二、樹立廣告:指樹立或設置於地面或屋頂之廣告牌(塔)、綵坊、牌樓. 等廣告。 第三條. 下列規模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免申請雜項執照: 一、正面式招牌廣告縱長未超過二公尺者。 二、側懸式招牌廣告縱長未超過六公尺者。 三、設置於地面之樹立廣告高度未超過六公尺者。 四、設置於屋頂之樹立廣告高度未超過三公尺者。 第四條. 側懸式招牌廣告突出建築物牆面不得超過一點五公尺,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位於車道上方者,自下端計量至地面淨距離應在四點六公尺以上。

  5. 民國93 年06 月17日公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九十七條之三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用辭定義如下: 1、招牌廣告:指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電視牆、電腦顯示板、廣告看板、以支架固定之帆. 布等廣告。.

  6. 一、招牌廣告:指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電視牆、電腦顯示板、廣告看板、以支架固定之帆布等廣告。 二、樹立廣告:指樹立或設置於地面或屋頂之廣告牌(塔)、綵坊、牌樓等廣告。

  7. 設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者,應鄠具申請書,檢同設計圖說,設置處所之所有權 或使用權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 之專業團體申請審查許可。 設置應申請雜項執照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其申請審查許可,應併同申請

  8. 內政部113.6.3台內國字第1130805172號令修正「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申請書」格式,並自中華民國一 百十三年七月一日生效。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申請書

  9.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為內政部依據建築法第97條之3授權訂定,作為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等相關管理之依據。 為維護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電視牆、電腦顯示板之招牌廣告資通安全及社會公共利益,爰修正本辦法第14條之1。

  10. 2023年4月19日 · 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電視牆、電腦顯示板之招牌廣告,其系統連網環境 欠缺資通安全防護措施或防護不全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 以書面命設置者立即停止使用並改善;設置者完成改善並報經直轄市、縣 (市)主管建築機關同意後,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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