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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6 .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另予規定者外,應依下列規定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二、於每會計年度第一季、第二季及第三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財務報告。 三、於每月十日以前,公告並申報上月份營運情形。 前項所定情形特殊之適用範圍、公告、申報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之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股東常會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與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之年度財務報告不一致。

  2. 外國公司所發行之股票,首次經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上市、上櫃買賣或登錄興櫃時,其股票未在國外證券交易所交易者,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其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及買賣之管理、監督,準用第五至第八、第十三至第十四

  3. 36-1 .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及揭露財務預測資訊等重大財務業務行為,其適用範圍、作業程序、應公告、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理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法條. :::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4. 36 .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另予規定者外, 應依下列規定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 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 年度財務報告。 二、於每會計年度第一季、第二季及第三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公告並申. 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 董事會之財務報告。 三、於每月十日以前,公告並申報上月份營運情形。 前項所定情形特殊之適用範圍、公告、申報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之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向主. 管機關申報: 一、股東常會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與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之年度財務報

  5. 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所定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 之事項,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者。

  6. 正公布第 21-1、36、157-1、171、177、178、183 條條文;除第 36 條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餘自公布日施行 17.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317071 號令增訂公布第 14-6 條條文 18.

  7. 修正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理由,為促使公司訂定合理之董事、監察人及員工薪資報酬,於是第五項內容修正為「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之公司,依第二項 [註 2] 規定編製年度財務報告時,應另依主管機關規定揭露公司薪資報酬政策、全體員工平均薪資及調整情形、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等相關資訊。 」此次修定,對於促使企業制定合理之董事、監察人及員工薪資報酬,起到正面效益。 立法宗旨. 根據證券交易法第一條規定,證券交易法制定之目的為發展國民經濟,並保障投資活動,而制定證券交易法。 [3] 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及買賣. 第三章 證券商. 第四章 證券商同業公會. 第五章 證券交易所.

  8. 依 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 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四條之一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因應近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事件,延長公開發行公司公告並申報一

  9. 證券交易法修正條文. 108年5月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108年6月21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800063490號令修正公布第14條之5及第36條條文. ~投資權證小提醒~ 認購(售)權證具有存續期間,不能享有股票特定的權利,它的高槓桿功能及以小博大的特性,風險. 較高,投資人投資前應先瞭解權證的商品特性及相關風險。

  10. www.6laws.net › 6law › law證券交易法

    ﹝1﹞ 外國公司所發行之股票,首次經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上市、上櫃買賣或登錄興櫃時,其股票未在國外證券交易所交易者,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其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及買賣之管理、監督,準用第五至第八、第十三至第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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