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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一條 本辦法依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 自治條例)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衛生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特定公私場所,指本自治條例第十八條之 ㄧ第一項所定之場所及依同條第三項規定公告之場所。

  2.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田野引火燃燒之管理,以防範火災發生,維護公共安. 全,並依消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消防局。. 第三條 田野引火燃燒,以開墾、整地、驅除病蟲害等事由為限。. 第四條 於本市田野引火燃燒 ...

  3. 關)專戶及保管品之管理,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財政局。 第 三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專戶:指為存管高雄市市庫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存款 及保管品而設置之專戶。

  4. 法規沿革. 第 一 條 為加強管理維護本市行道樹,以增進市容景觀及公共安全,特. 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 本辦法所定事項,涉及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辦理。. 主管機關與本府各目的事業 ...

  5.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為有效管理本市共同管道,俾利各項管(纜)線及其附屬設備之使用,並依共同管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 主管機關基於管理共同管道必要,得將共同管道委託投資興建者 ...

  6. 高雄市特定地區營業用三輪以上慢車管理辦法.pdf. 第 一 條 為辦理本市特定地區客貨營業用三輪以上慢車(以下簡稱營業. 慢車)之登記、發給證照及管理,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第. 三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 ...

  7.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臨時性建築物,指符合建築法第四條規定,且訂有使. 用期限供臨時性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其種類如下:. 一、臨時展演建築物:指供政令宣導、慈善公益、文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