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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 ...

  2. 國土管理署全球資訊網,從事綜合計畫、都市計畫、國民住宅、建築管理、公共工程、新市鎮建設等業務,位於台北市。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章 | 中華民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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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 )義字第四三一六號令公布全文五十二條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 )義字第八九 一 四四三 號令修正第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總統華總[一 ] 義字第09200243911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05871 號令修正發布第29 條條文;增訂第59-1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082711號令修正公布第八、二十七條條文. 第 一 章 總 則. 條 為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昇居住品質,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

  4. 法規名稱: 公寓大廈規約範本.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5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內營字第1030803180號 令. 法規體系: 營建. 圖表附件: 公寓大廈規約範本.doc.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壹、注意事項.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關規約之形式 (一)規約 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第三條第十二款】 (二)規約草約 1.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 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

  5. 公寓大廈之重建,應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或典 權人之同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配合都市更新計畫而實施重建者。 二、嚴重毀損、傾頹或朽壞,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6. 法規公告.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13-01-10. 內政部85.10.2台內營字第八五八五五四五號令發布 內政部94.11.16台內營字第0940011177號令修正. 第一條 本細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 ...

  7. 第 1 條. 本細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區分所有權比例,指區分所有權人之專有部分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測繪之面積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全部面積總和之比。 建築物已完成登記者,依登記機關之記載為準。 同一區分所有權人有數專有部分者,前項區分所有權比例,應予累計。 但於計算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比例時,應受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第 3 條. 本條例所定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已登記者,按其登記人數計算。 但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以一人計。 二、區分所有權未登記者,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圖說之標示,每一專有部分以一人計。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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