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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為因應地方特色之發展得就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規模、突出建築物牆面之距離,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範圍內另定規定;並得就其形狀、色彩及字體型式等事項,訂定設置規範。. 申請設置樹立廣告及招牌廣告時,直轄市、縣 ...

  2. 設置於建築物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其裝設之廣告招牌燈應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為因應地方特色之發展,得就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規模、突出建築物牆面之距離,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範圍內另定規定;並得就其形狀、色彩及字體型式等事項,訂定設置規範。 申請設置樹立廣告及招牌廣告時,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依前項規定及設置規範審查;其審查得委託第五條第一項之專業團體辦理。

  3. 第五條 設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者,應備具申請書,檢同設計圖說,設置處所之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之專業團體申請審查許可。

  4. 申請設置樹立廣告及招牌廣告時,直轄市、縣 (市) 主 管建築機關應依前項規定及設置規範審查;其審查得委託 第五條第一項之專業團體辦理。第 九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依前條之設置規範,得 製定各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標準圖樣供申請人選用。

  5. 2023年4月19日 · 第一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九十七條之三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用辭定義如下: 一、招牌廣告:指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電視牆、電腦顯示板、廣告看板. 、以支架固定之帆布等廣告。 二、樹立廣告:指樹立或設置於地面或屋頂之廣告牌(塔)、綵坊、牌樓. 等廣告。 第三條. 下列規模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免申請雜項執照: 一、正面式招牌廣告縱長未超過二公尺者。 二、側懸式招牌廣告縱長未超過六公尺者。 三、設置於地面之樹立廣告高度未超過六公尺者。 四、設置於屋頂之樹立廣告高度未超過三公尺者。 第四條. 側懸式招牌廣告突出建築物牆面不得超過一點五公尺,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位於車道上方者,自下端計量至地面淨距離應在四點六公尺以上。

  6. 設置於建築物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其裝設之廣告招牌燈應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之規定辦理。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7. 2023年4月19日 · 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電視牆、電腦顯示板之招牌廣告,其系統連網環境 欠缺資通安全防護措施或防護不全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 以書面命設置者立即停止使用並改善;設置者完成改善並報經直轄市、縣 (市)主管建築機關同意後,始 ...

  8. 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為規範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設置,依招牌廣告及 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9. 民國93 年06 月17日公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九十七條之三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用辭定義如下: 1、招牌廣告:指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電視牆、電腦顯示板、廣告看板、以支架固定之帆. 布等廣告。.

  10. 內政部113.6.3台內國字第1130805172號令修正「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申請書」格式,並自中華民國一 百十三年七月一日生效。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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