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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 ...

  2. 編章節.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 ...

  3.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民國 113 年 06 月 14 日. 瀏覽人次總計:1,265,085,833人. 本月瀏覽人次:18,468,854人. 目前使用人次:3,168人. 電子報訂閱 ...

  4.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十八年五月二十三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總則編全文 152 條;. 並自中華民國十八年十月十日施行. 2.中華民國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債編全文 604 條;. 並自中華民國十九年五月五日施行. 3.中華民國十八年十一月 ...

  5. legal.judicial.gov.tw › FLAW › dat02所有條文-民法

    第 一 章 法例. 第 1 條. (法源)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第 2 條. (適用習慣之限制) 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 第 3 條. (使用文字之準則)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 ...

  6. 第 一 章 法例. 第 1 條.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第 2 條. 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 第 3 條.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 ...

  7. 民法 民法史.記 總則 財產法(債及物權編) 身分法(親屬及繼承編)

  8. 民法總則編,包含法例、權利主體、權利客體、法律行為、行為能力、意思表示、條件與期限、代理、無效及撤銷、期日與期間、消滅時效及權利之行使等一般規範。 民法總則編原則上皆適用於民法各編。

  9.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 ...

  10. 最新訊息. - 本單元顯示近. 一十二. 個月最新法規訊息. 1. 預告修正「 民法 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 民法 親屬編施行法」第七條之一修正草案。. (預告起迄日: 113.05.15 ~ 113.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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