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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一代身分證 [編輯] 1947年5月,國民政府開始製作雙頁折疊式白色第一代身分證,發給18歲以上國民。[2] [3] 早期照片並不普及,部分省或直轄市政府所發放的國民身分證並不張貼照片,不過一定都記錄左右手指紋;規定指紋分「箕」「斗」兩類,分別用「 」和「 」表示。

  2. 戶籍是臺灣的人口和家庭登記制度。 臺灣的近代戶籍制度於日本統治時期的1906年(明治39年)建立,目前戶籍由中華民國 內政部 戶政司管理。 在現行中華民國法律體系中,將是否具有臺灣戶籍做為「公民」之認定依據,僅「戶籍國民」享有憲法保障之完整公民權力和政治權力,並須負擔如納稅 ...

  3. 中華民國的刑事訴訟程序,是貫徹國家刑罰權的法定程序。廣義的刑事訴訟程序包括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等階段,但一般人對刑事訴訟程序的認知僅及於審判階段。規範刑事訴訟的主要法律是刑事訴訟法。 臺灣目前的刑事訴訟制度採公訴 自訴二元系統,除檢察官起訴被告的權限外,自訴人亦 ...

  4. 第一代身分證 [編輯] 1947年5月,國民政府開始製作雙頁折疊式白色第一代身分證,發給18歲以上國民。[2] [3] 早期照片並不普及,部分省或直轄市政府所發放的國民身分證並不張貼照片,不過一定都記錄左右手指紋;規定指紋分「箕」「斗」兩類,分別用「 」和「 」表示。

  5. 戶籍謄本記個人的戶籍資料,如出生、結離婚、改名、收養、死亡等各種身分異動的紀錄,還有個人的遷徙、領證紀錄等。 戶籍謄本記載項目如下: 戶號:自立新戶時,戶政機關會編定一組號碼賦予該戶。 戶別:分為共同生活戶及共同事業戶。

  6. 歷史與簡介 [編輯] 第一期統一發票 中華民國統一發票制度創始於1950年,構想來自於時任臺灣省政府財政廳廳長任顯群。1950年12月12日,臺灣省政府財政廳頒布《臺灣省營利事業統一發貨票辦法》及《臺灣省統一發票給獎暫行辦法》,並在1951年元旦開始實施。 。藉由民眾中獎預期,要求開立發票 ...

  7. 馬來西亞身分證(大馬)上所可以看到的文字資料不多,其原因是因為所有資料已被記載身分證上的晶片裏。 該晶片在普通商店裡所使用的政府授權機器讀取的情況下只能獲取非常基本的資料,其他重要資料則需要政府部門的特別機器才可讀取,保護隱私也提供安全保障,避免資料被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