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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個人 營利事業 出售上市(櫃)股票之利得(或損失) 所得稅法 4之1: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損失亦不得扣抵。 無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所得稅法 4之1: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損失亦不得扣抵。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7Ⅰ①:須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

  2. 2021年6月18日 · 修正發布「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 配合110年1月27日修正公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條及第18條,恢復個人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公司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規定,為利計算查核該等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規範其成交價格、成本及費用認定方式、未申報或 ...

  3. 個人從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之有價證券交易,未依法申報交易所得,或未提供實際成交價格者,除稽徵機關已查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應以該價格計算外,應按交割日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計算其收入;交割日之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以 ...

  4. 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專區(自105年1月1日起停徵) 租稅協定專區 境外電商課稅專區-所得稅(連結至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境外電商課稅專區-扣繳(連結至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投資臺灣及境外資金匯回稅務諮詢服務專區 反避稅專區 移轉訂價專區

  5. 未上市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於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期間,常有個人藉由將應稅之營利所得及財產交易所得轉換為免稅之證券交易所得而規避稅負之情事,故95年施行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特別將前開股票交易所得納入課徵基本稅額之範圍,以防杜弊端。

  6. 1.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未上市櫃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之交易所得應計入。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免予計入。 2.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交易所得應計入。 3 ...

  7. 1756 海外證券交易所得是否免稅?. 更新日期:110-10-08. 現行境內之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證書之證券交易所得免稅,係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未規定海外證券交易所得免稅,故無免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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