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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 ...

  2. 中華民國國籍之取得、喪失、回復與撤銷,依本法之規定。. 第 2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 ...

  3.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傾倒、排洩或處置廢棄物或其他物質,應遵守中華民國法令之規定。. 第 11 條.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航行之船舶,有任何違法污染海洋環境之排放行為時,中華民國得要求該船提供其識別標誌、登記港口、上次停泊及下次 ...

  4. 第 1 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第 2 條. 總統、副總統由 ...

  5.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1.中華民國三十六年一月一日國民政府令公布 中華民國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中華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國民大會通過. 本網站係提供 ...

  6. 為維護中華民國領海之主權及鄰接區權利,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中華民國主權及於領海、領海之上空、海床及其底土。. 第 3 條. 中華民國領海為自基線起至其外側十二浬間之海域。. 第 4 條. 中華民國領海基線之 ...

  7.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第 3-1 條. 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被繼承人或贈與人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仍應依本法關於中華民國國民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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