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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1年2月21日 · 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的不同. 分別共有的基礎為「應有部分」,而公同共有的基礎則為「公同關係」。 「應有部分」,是指共有人對共有物所有權所享抽象權利之比例持分,而公同關係則是指公同共有基礎之法律關係。 最特別的是, 公同共有並無「應有部分」,充其量只有「潛在的應有部分」 。 而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如無法律或契約之根據,亦未得其他公同共有人之同意,就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則屬無效。 公同關係的成立及種類. 依法律規定: 繼承 。 民法第1151條:「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依法律行為: 合夥契約 。 民法第668條:「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夫妻共同財產制契約 。

  2. 2024年6月15日 · 公同共有、分別共有差在哪?. 「 分別共有 」和「 公同共有 」除了在概念上有所不同,對不動產的使用及處分模式也有所不同。. 在「 分別共有 」的情況下,所有權人是有權利對自己持有比例的不動產進行出租等使用收益行為的;但若是在「 公同共有 」的 ...

  3. 2021年3月9日 · 繼承而來的公同共有土地,如何轉為分別共有?. 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繼承人申報遺產稅完畢後,即可就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但仔細一看,所有權顯示的方式是「公同共有」。. 但在 ...

  4. 2023年9月5日 · 辦理一般繼承或分割協議繼承後的共有狀態叫做「分別共有」而非「公同共有」。公同共有之共有人如需賣出所繼承的不動產遺產,必須全體共有人的同意。分別共有繼承則是任一繼承人均可自行賣出所擁有的持分。

  5. 民法規定中,不動產是可以共同持有的,共同持有不動產可以細分成兩種型態:公同共有和分別共有,以下就這兩種型態進行說明以及法條來源參考。 分別共有v.s公同共有 分別共有:指的是共有人「分別持有」共有財產的特定比例,參考法源如下

  6. 2020年5月16日 · 不論是動產或不動產,所有權的型態大致可分為「單獨所有」與「共有」二類。. 而我們常聽聞不動產的「 分別共有 」、「 公同共有 」,其實都是屬於共有的範疇。. 本文僅將這二種共有型態作一簡單說明供參。. 一、何謂「分別共有」?. 簡單說 ...

  7. 民法第827條 :「 I 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 II 前項依法律行為成立之公同關係,以有法律規定或習慣者為限。 III 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 民法第668條 :「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民法第1151條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支持我們,打造屬於眾人的法律百科. 貢獻者: 法律百科 認證法律人 陳琦姸 認證法律人 王如玄 認證法律人 Yt 認證法律人 彭志傑 認證法律人.

  8. 2023年10月16日 · 在法律概念上,「公同共有」是指各「共有人」擁有共有財產之全部,沒有應有部分(即俗稱的「持分」)的概念,只有所謂「潛在應有部分」;而「分別共有」是指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 2者最主要的區別是在處分共有物的難度上,若是動產或是金錢的部分,必須經過全體繼承人的同意,才可以處分。 而登記為公同共有的不動產,因為沒有「應有部分」的概念,單一繼承人比較難以出售或處分公同共有的不動產。 經過共有物分割後,登記為分別共有之不動產,單一繼承人除了可以透過 土地法第34條之1 所規定的多數決方式處分整個不動產(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9. 2023年6月13日 · 公同共有. 依法律規定或依契約,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 如合夥(民法第668條)、遺產之繼承(民法第1151條)、夫妻共同財產制(民法第1031條)、祭祀公業。 公同共有之效力(民法第827~830條) 1. 管理:民法第828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820條關於公同共有之管理。 2. 處分:(民法第828條第3項) (1) 原則: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2) 例外: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其中同條第1項,關於共有土地、建物之處分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等規定,與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方得處分公同共有物之規定有所出入,觀司法院釋字第562號解釋文與理由書如下:

  10. 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 前項依法律行為成立之公同關係,以有法律規定或習慣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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