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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延期居留及變更居留原因送件須知 狀況確認 (一)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及第十六條。(二)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二條至第十八條。

  2.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已在臺灣地區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須符合其中一項 1 連續居住1年未出境 或 2居留滿2年且每年居住270日以上 或 3居留滿5年 且每年居住183日以上者))後,可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臺灣地區定居證】,

  3. 修正「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自111年1月1日施行. 法規命令發布 (法規公發布)日:110-12-28. 發稿單位:內政部移民署. 壹、修正目的. 基於留才攬才政策,總統爰於105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國籍法第9條,放寬外國人有殊勳於中華民國或為 ...

  4. 前項無戶籍國民應自入國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持憑臺灣地區定居證副本,向移民署換領臺灣地區定居證;其為未成年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換領。 第一項無戶籍國民曾持外國護照入國,並持有有效期間內之外僑居留證居留者,於換領臺灣地區定居證時,應繳附外僑居留證。

  5.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簡稱無戶籍國民,是指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的中華民國國民。依現行中華民國的《國籍法》第2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6.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在臺灣地區停留 到哪裡辦 一、在海外地區者:應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 申請。 二、在大陸地區者:應由本人在臺灣地區之親屬或配偶或其等委託之移民業務機構、甲種以上旅行社代向內政部移民署 (以下簡稱本署) 申請。

  7.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簡稱無戶籍國民 [1],是指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的中華民國國民 [2]。依現行中華民國的《國籍法》第2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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