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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轉型正義條例第 18 條第6 項定,有關 「政治檔案」的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3。行政院於 108 年向立法院提出本條例草 案,併同立法委員尤美女等 23 人擬具之 「政治檔案法草案」、俊憲等 18 人擬 具「政治檔案資料保護法草案」及

  2. 不經過主人翁的授權,一樣可以出版名人傳記。. 既然著作權法只保護「表達」,不保護「表達」所含的「方法」、「觀念」或「事實」,若執筆者能蒐集到足夠的資訊,從這些資訊用心交叉比對分析,還是可以寫出深入而仍具真實的名人傳記。. 經過主人翁授權 ...

  3. 第九十一條之一 (散布權之侵害及散布盜版品之刑責) 最後更新日期 111.09.07.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 ...

  4. 1417 作者與出版社所簽訂的合約若未載合作年限,作者應如何才能終止出版契約呢? 雖然出版契約未規定期間,但民法第518條規定:「版數未約定者,出版人僅得出一版。出版人依約得出數版或永遠出版者,如於前版之出版物賣完後,怠於新版之重製時,出版權授與人得聲請法院令出版人於一定 ...

  5. 「獨家出版發行」之真意如何,除非契約另有定,否則於法律上並不明確,是否即屬「專屬授權」,易生爭議。 「專屬授權」之效果依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

  6. 美國著作權法之公開演出權 (right of public performance),在定義上包括我國著作權法之公開播送權及公開演出權,其「錄音著作」之著作人,亦無完整的公開播送權,因為立法者認為,廣播電視或現場播放「錄音著作」,有助於「錄音著作」之行銷,無須賦予公開 ...

  7. 至於被授權人既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其得否再授權他人利用著作,亦應考量並訂。 (3)無論係屬何種授權契約,若雙方約定該授權契約得為讓與,則被授權人得將其取得之授權讓與他人,自己則退出授權契約,不再成為授權契約當事人,由承受契約之人成為授權人所授權之被授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