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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首先,審核擬銷毀檔案目錄時,應先就法定形制要件加以檢核,包括檔案銷毀目錄編製格式、整理排序、頁碼編訂、裝訂成冊並加裝封面;以及檔案銷毀計畫制定格式等,是否均依本手冊. 16.4.1.1 至16.4.1.4各項規定辧理,如有未符情形,應請確依前開各項規定辦理,完成檔案銷毀計畫及檔案銷毀目錄之編製。 ( 二)查檢檔案銷毀計畫. 進行審核檔案銷毀計畫時,應依下列事項查檢計畫內容,若有未符規定者,應輔導確依本手冊 16.4.1.3 規定妥適修正: 1. 擬銷毀檔案涵蓋年度是否正確?

  2. 各機關辦理屆保存年限檔案之銷毀或特殊狀況逕行銷毀、毀 損處理等有關作業及程序,包括制定銷毀計畫、編製檔案銷 毀目錄、檔案銷毀目錄送核及執行檔案銷毀等相關事項。受 政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執行受託事務產生之檔 案銷毀,適用之。

  3. 檔案銷毀計畫檔案銷毀目錄 附加檔案: 若您下載之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或您慣用的軟體開啟。

  4. 已銷毀之檔案,應分別於檔案銷毀目錄及案卷目次表等有關目錄,註記核准銷毀之文號及銷毀之日期;其有微縮、電子或其他方式儲存之紀錄者,並應附註其編號。

  5. 銷毀檔案總數量:1 案250卷. 銷 毀 作 業承辦人: 簽章 監毀人: 簽章核准銷毀文號: 銷毀日期: 填表說明:一、調整後保存年限( 調整原因)欄,請將所屬原因以下列英文字母表示: A:經微縮、電子儲存。. B:仍具參考價值。. C:其他:請敘明原因,如檔案管理局核准延長,或案件 ...

  6. 銷毀檔案,應先制定銷毀計畫及銷毀之檔案目錄,送交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準此,各機關辦理檔案銷毀,依本法 及相關法令規定應備要件如下:

  7. 各機關銷毀檔案,應先制定銷毀計畫及銷毀之檔案目錄,送交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銷毀之檔案,必要時,應先經電子儲存,始得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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