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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抵押權 (日語: 抵当権 、英語: hypothec 、法語: hypothèque 、德語: Hypothek ),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轉移占有而作為債務履行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得就該財產得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 各國的抵押權制度一般都不以抵押物的轉移占有 (與 質權 不同)為抵押權的生效要件,因此抵押人可以繼續使用抵押物並獲得收益,但部分國家地區也有規定需要交付的。 日本民法中,抵押權屬於一種當事者合意設定的約定擔保物權,僅以 不動產 或特定的動產或財團為其對象,並不能在普通財產上設定。 這與 英美法 中的mortgage比較類似,因此也往往被翻譯為該詞。 日本 [ 編輯] 日本法上的抵押權制度的主要內容如下。

  2. 在 金融 領域, 貸款 (或稱 借贷 、 融資 ,俗稱 調头寸 等)是一個或多個個人、組織或其他實體向其他個人、組織等出借的 金錢 。 接收方(即借款人)承擔 債務 ,通常有責任支付該債務的 利息 ,直到它被償還以及償還借入的 本金 。 證明債務的文件(如 本票 )通常會指明借入的本金金額、貸方收取的 利率 以及還款日期等。 貸款致使標的資產在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在一段時間內的重分配。 利息 為貸方提供了參與貸款的激勵。 在合法貸款中,這些義務和限制中的每一個都是透過 合同 強制執行的,這也可能使借款人受到稱為貸款契約的額外限制。 儘管本文重點介紹貨幣貸款,但在實踐中,任何實物都可能被借出。 提供貸款是 銀行 和 信用卡 公司等 金融機構 的主要活動之一。

  3. 土地儲備 (英語: land banking是一種土地制度可分為城市土地儲備及耕地儲備城市土地儲備是由政府或政府委託的機構組織以徵用收購換地轉制和到期回收等方式將土地從分散的使用者手中集中到政府名下再交由政府或政府委託的機構組織整地之後。 根據城市土地計劃進行開發,投入市場;耕地儲備則是政府將因為經濟波動而出現的荒地或新開墾的農地集中儲備,以調節耕地的供應和需求 [1]:44 [2] 。 若土地儲備業務由半官方機構開展,這類機構通常稱為 土地銀行 ( land bank )。 歷史 [ 編輯]

  4. 房地產抵押. 房地產抵押 ,又稱 樓宇按揭 。. 是 抵押 的一種, 債務人 交出 房地產 產權作 借款 保証,而 銀主 信任 物業 價值,若還錢供款出問題,出現 銀主盤 ,銀主會沒收 物權 及轉賣 折現 ,補償 損失 。.

  5. 臺灣正體. 工具. 抵押 (英語: mortgage )是指提供私人 資產 (不論是否為 不動產 )作為 債務 擔保 的動作,多發生於購買 房地產 時銀行借出的抵押貸款或在 典當商 折現非不動產的物品。 抵押常在 銀行 或 地產 界使用。 在粵語使用區亦即主要為香港,以 不動產作出的借貸 通常又稱為 按揭 ,而在香港申請銀行按揭時,不少人會選擇通過按揭仲介去比較各銀行計劃,以賺取額外優惠。 一般,借款可以分為「有抵押借貸」和「無抵押借貸」兩種,而抵押就是屬前者。 而擔保(Guarantee)是指並僅限於「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的擔保」。 而債務人自己向債權人提供的擔保則不在其列,而是稱為抵押(mortgage)。 因為債務人自己充當擔保人時,不存在可期待的追償權。 有抵押借貸 [ 編輯]

  6. 抵押 (英語: mortgage )是指提供私人 資產 (不論是否為 不動產 )作為 債務 擔保 的動作,多發生於購買 房地產 時銀行借出的抵押貸款或在 典當商 折現非不動產的物品。 抵押常在 銀行 或 地產 界使用。 在粵語使用區亦即主要為香港,以 不動產作出的借貸 通常又稱為 按揭 ,而在香港申請銀行按揭時,不少人會選擇通過按揭仲介去比較各銀行計劃,以賺取額外優惠。 一般,借款可以分為「有抵押借貸」和「無抵押借貸」兩種,而抵押就是屬前者。 而担保(Guarantee)是指并仅限于“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 而债务人自己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则不在其列,而是称为抵押(mortgage)。 因为债务人自己充当担保人时,不存在可期待的追偿权。 有抵押借貸. 抵押的物品可能是:

  7. 最早實行 屯田制 的是三國 曹魏 。. 明朝 初年 朱元璋 大力開展屯田,後於嘉靖年間始開「 一條鞭法 」。. 《 明史 ·食貨志》:「一條鞭法者,總括一州之賦役,量地計丁,丁糧畢輸於官,一歲之役,官為僉募,力差則計其工食之貨,量為增減,銀差則計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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