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水污染防治措施項目如下: (一)設置廢(污)水(前)處理設施。 (二)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 (三)土壤處理。 (四)委託與受託處理。 (五)設置管線排放於海洋。 (六)貯留廢(污)水。 (七)稀釋廢(污)水。 (八)回收使用廢(污)水。 (九)逕流廢水污染削減措施。 (十)排放及其他廢(污)水管理。 (十一)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 (十二)工業區集污管理。 (十三)設置自動監測(視)設施及連線傳輸。 (十四)維護防範措施及緊急應變措施。 二、共同設置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指二以上事業合資,共同興建並使用廢(污)水(前)處理設施。 三、代操作:指受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委託,操作管理其廢(污)水(前)處理設施。

  2. 污水下水道未到達地區預設之用戶排水設備,其銜接建築物地下層污水處理設施之污水管,應設置切換裝置及供地上層污水匯流後直接排入地面預留陰井之連接管線,並應設置可供單獨收容地下層污水量之污水坑及抽入地面預留陰井之連接管。

  3. 水處理設施:指廢(污)水為符合本法管制標準,而以物理、化學或生物方法處理之設施。. 十一、水污染防治措施:指設置廢(污)水處理設施、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土壤處理、委託廢水代處理業處理、設置管線排放於海洋、海洋投棄或其他經 ...

  4.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0-07-10. 內政部87.09.25台內營字第8772865號函訂頒 內政部98.5.27台內營字第0980804110號令修正部分規定 內政部99.9.6台內營字第0990806612號令修正第二‧一點之表二之一 內政部109.7.10台內營字第1090811791號令 ...

  5.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包括現場構築型及預鑄型兩種,建築物得視 需要選擇設置「現場構築型」或「預鑄型」之污水處理設施。 前項現場構築型係指污水處理設施為根據工程設計圖說,於建築 物現場施工構築建造完成者;預鑄型者係指污水處理設施為於製

  6. 用戶完成前項用戶排水設備後,主管機關應輔導建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將原設置之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予以填除或拆除。 建築物地下層污水無法藉重力排入污水下水道者,應設置污水坑及抽水設施,直接抽入陰井或人孔,抽水機出口應設置逆止閥。

  7.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三十六條:「建築物排水中含有油脂、砂粒...等有害排水系統或公共下水道之操作者,應在排入公共下水道前依規定裝設油脂截留器或分離器...」。 3.2.2 油脂截留器之構造與機能 油脂截留器之規格、構造與機能特徵應符合下列規定.. 利用比重不同原理將油水分離。 至少應分隔成三室以上,除前後二室為污水進流與出流室外,第二室應為具足夠容量之除油室以進行油/水分離。 各室有效水深皆應大於30公分。 各室間之區隔應使污水能上下繞流。 除油室內部得裝設傾斜板,其與污水流向之夾角應為45 至60度。 除油室之有效容積計算應至少可容納廚房污水量之每小時平均流量之1/6以上者。

  8. 依 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建造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其屬預鑄式建築 物污水處理設施者,應經中央主管機關審定登記。

  9. 2020年7月10日 ·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0-07-10. 內政部87.09.25台內營字第8772865號函訂頒. 內政部98.5.27台內營字第0980804110號令修正部分規定. 內政部99.9.6台內營字第0990806612號令修正第二‧一點之表二之一. 內政部109.7.10台內營字第 ...

  10. 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符合放流水標準。 前項放流水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其內容應包括適用範圍、管制方式、項目、濃度或總量限值、研訂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轄區內環境特殊或需特予保護之水體,就排放總量或濃度、管制項目或方式,增訂或加嚴轄內之放流水標準,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核定之。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