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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改以IFRS合併營收淨額為主且不得任意公告「個 體營收」;無子公司者按月公告「個別營收」。 金融業之各項營業收入係以淨額申報,故合併營收淨額

  2. 發行人公告申報財務報告及每月營運之特殊情形,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未上市、未上櫃之國內及外國公司因作業時間確有不及,致無法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申報年度財務報告,得延長至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公告申報,並得免公告申報第一季及第三季合併財務報告。 二、第二上市(櫃)公司應依註冊地國或上市地國法令規定公告並申報年度及期中合併財務報告,並得免公告申報每月營運情形;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且其公告申報不得逾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 但經註冊地國或上市地國主管機關核准得延長公告申報期限者,不在此限。 三、自中華民國一百十會計年度起,第一上市(櫃)公司之第二季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且其公告申報不得逾會計年度第二季終了後二個月。

  3. 告各項產品業務營收統計表者,應於每月二十日前申報月份資料, 並持續公告至當年度結束止。 另自願公開自結損益資訊者,應於公開. 當日申報相關資訊,並持續公告至當年度結束止,且持續公告資訊應. 於當月(季)結束後之次月底前申報(年度自結損益資訊得延至當年. 度結束後 45 日內申報)。 自結損益資訊應包含截至當月(季)之自. 結「營業損益」及「稅前損益」二項目,各季自結稅前損益累計金額. 與會計師查核(核閱)數差異達百分之十且金額逾伍仟萬元者,應於. 各季財務報告公告期限後二個營業日內申報差異原因。 六、財務資料:每月底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七、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明細表資料:每月十日前. 申報上月份資料。 八、凡有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股票上市公司應申報大陸地區投資資訊:依法.

  4.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 (民國 97 年 08 月 22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 條. 本作業辦法依有價證券上市契約第二條、受益憑證上市契約第二條及與第. 一上市公司簽訂之外國股票上市契約第二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

  5. 第43款規定之重大訊息事項,應依前揭規定審慎選用發布之款 次,按本中心申報格式發布具體內容,以免疏漏重要訊息內容, 影響投資人權益。

  6. 2021年8月4日 · 公告月營收資訊目的在提供投資人比季報或年報更具時效性的會計資訊,投資人藉由獲得每月最新營收資訊,可重新評估企業價值作為投資決策時的一個重要參考依據,並且可以逐月知悉公司的經營動態,大大彌補了財務報表時效性不足的缺失,另 ...

  7. 第 3 條. 上市公司應建立內部重大資訊處理作業程序,包含發布重大訊息之評估程. 序、陳核紀錄之保存及違失處置等相關制度。. 上市公司及第二上市公司於依本處理程序公開訊息之前,不得對外公布任. 何消息,以確保資訊之正確性及普及性。. 上市公司及第二 ...

  8. 一、公開發行公司辦理下列法令規定應公告或申報之事項,應向 公開資訊觀測站 進行申報傳輸:. (一)股權資訊:「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十五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及「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 ...

  9. 2021年12月29日 · 公告事項: 一、因應一百十一年農曆春節連續假期,延長公開發行公司公告並申報一百十一年一月份營運情形之期限至一百十一年二月十四日。 二、按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公告並申報之營運情形,指下列事項:一、合併營業收入額。 二、為他人背書及保證之金額。 三、其他主管機關所定之事項。 」;復依本會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二日金管證審字第一O七O三四五四八八號令規定,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規定公告申報上月份資金貸與餘額,及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公告申報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屬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三款其他主管機關所定之事項。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瀏覽人次: 2240 更新日期: 2021-12-29.

  10. 自願公告各項產品業務營收統計表者,應於每月二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並持續公告至當年度結束止。 另自願公開自結損益資訊者,應於公開當日申報相關資訊,並持續公告至當年度結束止,且持續公告資訊應於當月(季)結束後之次月底前申報(年度自結損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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