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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細則依農田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照舊使用,指現況提供為水路使用之土地,應維持農田水利使用,並維持原土地提供使用關係。

  2. 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所定灌溉管理組織專任職員之訓練及進修事項,主管機關得委由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設立之農田水利會聯合會,以其解散清算後之賸餘財產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辦理。 第 4 條. 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五項規定於所有權人欄註明為國有之土地,並應一併於國有財產產籍登記註明屬於作業基金財產。 第 5 條. 本細則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農田水利法施行細則 - 2024最新全國法規資料庫.

  3.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細則依農田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

  4. 機關得委由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設立之農田水利. 會聯合會,以其解散清算後之賸餘財產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辦理。. 第 4 條. 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五項規定於所有權人欄註明為國有之土地,並應一併. 於國有財產產籍登記註明屬於作業 ...

  5. 第 1 條. 為確保糧食安全及農業永續,促進農田水利事業發展,健全農田水利設施之興建、維護及管理,以穩定供應農業發展所需之灌溉用水及擴大灌溉服務,並維護農業生產與提升農地利用價值及妥善處理農田水利會之改制事宜,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之 ...

  6.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

  7.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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