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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 第 1-1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 自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成立之日起,本法所列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 ...

  2.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醫療之個人資料,指病歷及其他由醫師或其他之醫事人員,以治療、矯正、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或其他醫學上之正當理由,所為之診察及治療;或基於以上之診察結果,所為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所產生之個人資料。

  3.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成立之日起,本法所列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所列機關之權責事項,由該會管轄。.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4. 個人資料保護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增訂之第 1-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 通用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

  5. 壹、個人資料保護法..... 1 貳、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15 參、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76

  6. 個人資料保護法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8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經字第11200045441號 令. 法規體系:. 個人資料保護類.

  7. 法條. 法規名稱: 個人資料保護法 EN. 第 19 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同意。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 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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