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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位除了停放汽車之外,可以另作他途嗎? Q1:停車位可以堆放雜物嗎? 依法登記停車位的三種類型,在建築的使用執照上都是作為停車用途,因此均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規範,不得擅自變更為非停車的用途做使用,也就是說不能堆放雜物! 若擺放的是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易燃物等,更可能違反消防法規。 Q2:停車位可以停放汽車以外的機車、腳踏車嗎? 依內政部函釋,停放機車、腳踏車等主要是涉及大廈空間管理,不涉及使用執照的變更,因此擁有獨立權狀的車位,所有權人可以自己決定如何使用停車格,可以另停放機車或腳踏車。 但若車位是屬於「法定停車位」,就依社區大樓是否有訂定「停車位不可放機車或腳踏車」的相關規約規範。
因此仍然建議,住戶在將停車格用作停放汽車以外之用途前,應該先瞭解一下社區對於「停車位使用」是否有透過規約訂有具體使用規範,以避免相關爭議的產生。
2021年7月2日 · 一般公寓大廈之停車位若無獨立之權狀,屬於法定停車位,為共用部分,民眾向建商購買停車位時,建商會將該停車位約定專用並規定在規約之中,而約定專用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且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若有違反之情形,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主管機關會依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第1項規定處罰鍰並要求限期改善。 管理委員會亦得提起訴訟請求回復原狀。 針對停車位之管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通常會加以規範或由規約授權管理委員會制定停車位管理辦法,若未顯失公平、違反比例原則、誠信原則,得拘束住戶。
2023年11月10日 · (圖/記者項瀚攝) 記者周亭瑋/綜合報導. 一名住在社區大樓的網友好奇求問,若是自己買的平面汽車停車格,能否共停機車? 對此,內行直言,以建管處規定來看是可以的,不過仍要視社區規約而定,而話題更掀起兩派論戰。 網友在臉書社團「買房知識家 A你的Q」發文請益,「請問各位住的大樓,自己買的平面汽車停車格能停機車嗎?...
2021年7月4日 · 民國72年04月01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43377號:「 (四) 建築物之停車空間擱置不用,或以停放機車、腳踏車並不違反法令;其對外營業,如不違反商業法令或妨礙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之停車使用,當無限制必要。 內政部營建署 105.10.17. 營署建管字第1052914728號:「查本規則僅規範汽車停車空間,又本規範第1章總則1.3用語定義(2)機械停車裝置、(3)置車板、(5)機械停車空間、(6)搭停車架、(8)機廂皆係明定供汽車搬運至停車位置或供停放汽車使用,是本規範僅適用停放汽車,如非屬汽車自非屬本規範之適用範疇,是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在未另有相關規範之前,機械停車位不得停放機車、重型機車。
2023年2月9日 · 劉韋德進一步說明,如果是擁有獨立權狀的車位,所有權人可以自己決定如何使用停車格,也就是如果停車格除了停汽車,另停放機車或腳踏車,依內政部函釋,停放機車、腳踏車等主要是涉及大廈空間管理,不涉及使用執照的變更;但若是屬於「法定停車位」,且大樓區分所有權人透過訂定規約,明文限制停放機車或腳踏車,就必須受規約的限制,不能停放其他車輛。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係於84年6月28日公布,同年月30日施行,該條例施行之前,公寓大廈之建商與各承購戶,就屬地下室作為防空避難室兼停車場之管理範圍,訂有分管之約定,應解為該公寓大廈之共有人已默示同意成立分管契約,為維持共有物管理秩序之安定性,若受讓人知悉有該分管契約,或有可得知之情形,仍應受分管契約之約束。
機械停車設備之出入口寬度以停放汽車之全寬加零點五公尺,且不得 小於二點二公尺;高度為停放汽車之全高加零點零五公尺,且不得小 於一點六公尺;與行人通道併用時,高度應不得小於一點八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