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
3 天前 · 惟主要癥結點在於,設置管理法後,未納規的暫行人員就須退場,相關職業公會不滿執業權可能受影響,大動作向內政部、立委辦公室遊說陳情,加上涉及各團體利益衝突,每每都因無法取得共識而擱置草案。 另有爭議的是,考取消防設備師、士人數,早在2014年就已超過500人、5000人,按內政部1996年公布的須知,暫行人員應在隔年7月退場。 然而,內政部卻趕在落日前再發函釋,指應扣除具公務員身分、死亡者,才符合「實際執業」人數,硬是將人數壓到落日門檻之下。 內政部擬讓暫行人員就地合法 消防專技火大. 依2020年最新數據,至今考取證照的消防設備師共1706人、設備士6017人,已遠遠超過門檻,但扣除公務員和死亡人數,則分別降至1249人、4335人,設備士部分未超過5000人。
1 天前 · A: 您好: 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及同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 天前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 規定,申請取得戶籍資料或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之 第一類謄本者,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執行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業務。二、經內政部同意。
4 天前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日前針對一起KTV失火事件作出判決,認為電梯工程施工期間,KTV分店的負責人等疏未注意消防安全設備無法使用,使工人將器材充電時未注意充電狀況,發生火警,KTV店內消防安全設備均未能發揮作用,導致多人死亡及受傷,負責人等應負 刑法第276條 過失致人於死罪責。 法院表示,KTV分店的店長、副店長及工程監督人員,均知悉建物正在施作工程,消防安全均屬其等應負責的事務,不論工程有無施作,負責人等均有維持或督導他人維持KTV的消防安全設備處於可作動狀態的注意義務,於消防安全設備無法作動時,應採取有效消防防護替代措施,以避免火災發生,或降低火災發生時造成店內人員死亡或受傷的可能。
3 天前 · 2024/05/22 23:09. 〔記者張聰秋/彰化報導〕聯華食品公司彰化廠去年大火釀9死13傷,監察院以彰化縣政府未依法要求工廠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落實消防防護計畫,也未依「消防法第10條」規定審查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因此決定糾正彰化縣府。 對此,縣府表示,本縣消防局在火災發生後,已確切探討並追本溯源啟動多項策進作為,但依目前的人力配置及資源,要建設處全數清查並納管全縣所有建築物的公共安全,執行面有其困難度。
1 天前 · 草案中規範,業者若未依期限申報危險物品、違反申報規定或申報不實,主管機關可處工廠負責人5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經濟部指出,草案可讓工廠負責人重視並肩負起危險物品的申報責任,以利防災及救災工作事前部署與預演,減少意外災害造成的損失。 (延伸閱讀:【屏東明揚大火】政院拍板通過《工輔法》、《消防法》修法 最重罰1000萬、坐牢7年) 另外,修法中也將裁處罰鍰與限期改善並行,現行條文規定,若違反申報義務時,主管機關可令其限期改善或申報,屆期不改善或未申報時才能處以行政裁罰。 修法後,如工廠違反申報義務,主管機關可直接對違規工廠裁處罰鍰,同時命其限期改善或申報,加強促使工廠依法申報效果。
3 天前 · 監察委員續指,彰化縣消防局未切實要求業者落實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輕忽消防防護計畫對火災預防之重要性,任由該公司虛應故事,確有怠失;且彰化縣政府既已於2004年6月1日函文要求聯華公司彰化廠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但卻未檢討使用執照登載事項與法令不符情形,亦未依《消防法》第10條規定審查其消防安全設備圖說,核有違失。 ET快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