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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民國61年(1972年)3月25日,《中華民國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五次會議宣言》:「中華民國的領土,依照憲法規定,非經國民大會的決議,不得變更。釣魚台列嶼為中華民國領土,我中華民國絕不放棄!」 [16]

  2. 經過 第二次国共内战 後,中國大陸已由 中國共產黨 控制并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 ,使現今中華民國 實際的 有效管轄範圍僅涵蓋 臺灣 及其近海島嶼、 澎湖群島 、 福建 的 金門 與 馬祖 ,以及 南海諸島 的 東沙群島 、 太平島 與 中洲礁 ,即「 臺灣地區 」、「 ...

  3. 中華民國 領土的法律定義最早出現於1912年《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列出當時中華民國的主張領土為二十二行省、內外蒙古、西藏、青海。. 1914年《 中華民國約法 》以 清帝國 原有領土作為中華民國領土。. 在1946年通過《中華民國憲法》時,不採取列舉方式 ...

  4. 中華民國固有疆域包括戰後日本歸還了所有侵佔的中國領土(包括東北四省、臺灣、澎湖羣島在內)。 1946年外蒙古獨立,但中華民國不承認外蒙獨立,仍將外蒙古作爲中華民國領土。

  5. 根據憲法第二條,「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此主權包括「領土主權」,第三條則規定「具有中華民 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依照目前之實際情形,即可 歸納出,中華民國之領土主權屬於具有中華民國

  6.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7.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8. 根據憲法第二條,「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此主權包括「領土主權」,第三條則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依照目前之實際情形,即可歸納出,中華民國之領土主權屬於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而事實上依照目前的大陸政策

  9. 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將中華民國的領土分為臺灣地區和大 陸地區,而根據條例中的定義,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

  10.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承接自1949年前中華民國的領土,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領土的主張和控制與中華民國大陸時期不盡相同。 中國領陸包括 中國大陸 及 各島嶼 ,總面積約960萬平方千米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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