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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2年6月6日 · 所謂任獎金,係指員工服務於事業單位一定時間後事業單位為獎勵持續任職之恩惠性獎勵係以「服務固定期間」為其條件。 既係為獎勵員工持續任職之恩惠性獎勵,如按「月」發給,會不會被認定非屬「恩惠性給與」? 員工如果提前離職,雇主可以要求返還已受領的留任獎金嗎? 可不可以抗辯應按實際有在職期間比例扣減? 雇主發放久(留)任獎金兩大常見誤區,本文一一解析。 所謂久(留)任獎金,係指員工服務於事業單位一定時間後,事業單位為獎勵持續任職之恩惠性獎勵,即係以「服務固定期間」為其條件。 故若雇主以久任獎金為名發放獎金,卻非以「服務固定期間」為其條件,既然名不符實,自不在本文討論之範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20號民事判決 參照)。 久任獎金常見誤區一:

  2. 2023年2月23日 · Q:久任獎金之認定疑義. A:事業單位發給勞工之久任獎金,若非一次發給而係雇主按月發給並構成勞工工作報酬之一部分者,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應屬工資,於計算平均工資時應列入計算。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6月24日台86勞動2字第025402號函) Q:依工作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補助費是否屬工資疑義. A:事業單位依勞工居住地距上班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補助費,如非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並經與勞工協商同意,則非屬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工資,於計算延長工時工資時無庸計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11月2日台80勞動2字第28790號函) Q:績效獎金是否屬工資之疑義.

  3. 為減少勞健保保費的負擔及降低加班費、資遣費、退休金與職災補償等勞動成本,雇主在所謂企管顧問的慫恿下,以巧立名目的花樣將原本屬工資性質的報酬冠上勞基法施行細則第十條所列舉之非經常性給與名稱,以形式上非工資名義來矇騙勞工或主管機關,並 ...

  4. 2020年10月22日 · 久任獎金 年資獎金 公司在規劃久任獎金福利,想了解各位夥伴公司的規劃。 冒昧請教各位公司的久任獎金設定金額,領取久任獎金的條件例如:10年-1萬;20年-3萬...以此類推。

  5. 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6. 「久任」為我國國營事業經常出現的用語,例如「久任獎金」,即指服務國營事業達一定年資者所得額外請領的津貼。 久任權利的成立基礎來自於「年資」,也就是服務的年數,基本上便無「給付與對待給付」的相對對價關係。

  7. 留任獎金 (Retention bonus) 是激勵久任員工的獎金,發放目的是降低離職率或提高留任率。 留任率計算公式 (期末員工數 – 期間新進員工數) ÷ 期初員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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