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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教育合作協議,由外國政府、機構或學校遴薦來臺就學之外國國民,其自始未曾在臺設有戶籍者,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得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第二項所定六年、八年,以擬入學當學期起始日期(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終日計算之。. 第二項所稱 ...

  2. 修正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一條 教育部: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本系統登載資料如與正式公文內容不同,以機關公發布或函頒者為準。

  3. 合招 生委員會分發。 依教育合作協議,由外國政府、機構或學校遴薦來臺就學之外國國民,其 自始未曾在臺設有戶籍者,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得不. 前二項規定 之限制。 第二項所定六年、八年,以擬入學當學期貣始日期(二月一日或八�. 期間未逾一百二十日。連續居留海外 採計期間之貣迄年度非屬完整曆年者,以各該年度之採計期間內在國內停 留期間未�. 一百二十日予以認定。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具相關證明文件 者,不在此限;其在國內停留期間,不併入海外居留期間計算: 一、就讀僑務主管機關舉辦之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或教育部(以下簡稱本 部. 認定之技術訓練專班。 二、就讀本部核准得招收外國學生之各大專校院華語�. 中心,合計未滿二 年。 三、交換學生,其�.

  4.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發布日期】112.09.18【發布機關】 教育部 法規內容 〉〉.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教育部(62)台參字第15729號令訂定發布. 2‧. 中華民國六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教育部(65)台參字第35960號令修正發布. 3‧.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七日教育部(74)台參字第29791號令修正發布. 4‧.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五月十四日教育部(79)台參字第21733號令修正發布. 5‧.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五月二日教育部(83)台參字第021984號令修正發布第2、5、10條條文. 6‧.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十三日教育部(86)台參字第8609325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7條. 7‧.

  5. 21.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二日教育部教文(五)字第 110000346. 1B 號令修正發布第 2~6、8、12 條條文;增訂第 27-1 條條文. 歷史條文 立法總說明 條文對照表. 20.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八日教育部教文(五)字第 1060122307B. 號令修正發布第 2、5、7、8、12、18~22、24、28 條條文;並自發. 布日施行. 歷史條文. 19.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教育部教文(五)字第 1030180. 421B 號令修正發布 1、20-1、28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58355. 號公告第 20 條之 1 第 1 項、第 24 條所列屬「內政部入出國及.

  6. 現行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九十四年七月十三日修正發布,為強化國內大專校院學術國際化,並配合推動「擴大招收外國學生來臺就學」方案,促進國際文化交流及教育國際化,放寬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年制專科學校及大學附設專科部 ...

  7.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8. 實驗教育機構擬訂外國學生來臺就學有關計畫之內容,應包括外國學 生專責人員之設置等事項。 實驗教育機構招收外國學生之國別,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招收外國

  9. oia.nkust.edu.tw › images › upload第 1 條

    外國國籍且未曾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入學:一、未曾以僑生身分在臺就學。 二、未於申請入學當學年度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經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 具外國國籍並符合下列規定,且最近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者,亦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入學。 但擬就讀大學醫學、牙醫或中醫學系者,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一、申請時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自始未曾在臺設有戶籍。 二、申請前曾兼具中華民國國籍,於申請時已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自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至申請時已滿八年。 三、前二款均應符合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依教育合作協議,由外國政府、機構或學校遴薦來臺就學之外國國民,其自始未曾在臺設有戶籍者,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得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10. 依教育合作協議,由外國政府、機構或學校遴薦來臺就學之外國國民, 其自始未曾在臺設有戶籍者,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得不受前二項 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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