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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5 天前 · 我國憲法公布於1947年1月1日,同年12月25日施行。 訂定之初, 憲法第78條 、 第79條 便規定由司法院設立大法官掌理釋憲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的權限2022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正式上路後改為由15名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取代原有的大法官會議」,以憲法法庭裁判的方式進行。 延伸閱讀》 《憲法訴訟法》上路! 個案可聲請釋憲...

  2. 4 天前 · 憲法訴訟法第49條可由立法院1/4立委也就是29名立委簽字並依規定提出聲請書狀便能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進逸也補充,若該法有可能侵害他人受憲法保障的權利,亦可依 《憲法訴訟法第43條 ,要求大法官做暫時處分的裁定,便可使 ...

  3. 2 天前 · 柯建銘反駁,指出2次大法官釋憲 結果已確定立法院只有「調閱權延伸出來的調查權」,並不及於私人企業或刑事責任,因此預告,若藍白版本三讀 ...

  4. 4 天前 · 憲法法庭今天將條文一拆為二,「侮辱公務員罪部分雖合憲但限縮適用範圍另建議修法讓機關可以獨立提告保障公務員;「侮辱職務罪部分則 ...

  5. 1 天前 · 31立委指勞保現制註定破產聲請釋憲 大法官不受理.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7日電)前民眾黨立委賴香伶等31名立委認為現行勞保制度潛藏鉅額負債 ...

  6. 6 天前 · 林志潔指出此次條文修正關於人事同意權聚焦於大法官將於通過任命前以事實審查取代專業審查並要求大法官比照證人具結不僅違反比例原則況且現行立法院即可不同意其人事任命無須動用比照司法訊問的強制手段。...

  7. 4 天前 · 基於對國會之尊重總統原則上固然要在期間內公布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法律條文但有客觀理由足以認定該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法律條文可能牴觸憲法」,總統不僅有拒絕公布可能牴觸憲法之法律條文的權利甚至應該有拒絕公布可能牴觸憲法之法律條文的義務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四二號解釋指出:「總統依憲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因立法院移送而公布之法律縱有與其議事規範不符之情形然在形式上既已存在仍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之規定發生效力」。 可知唯有經總統公布之法律條文,方可能「在形式上」存在,始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之規定發生效力。 因此,祇要總統不公布之該可能「牴觸憲法」之法律條文,該可能「牴觸憲法」之法律條文即不可能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之規定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