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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辦法所稱大陸地區學生,指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臺灣地區(以下簡稱來臺)就讀國內二年制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修讀學位者。 第 3 條 大陸地區人民符合國內下列學制報考資格之一者,得依本辦法申請來臺就學:

  2. 辦法所稱大陸地區學生,指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臺灣地區(以下簡稱 來臺)就讀國內二年制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修讀學位者。 第 3 條 大陸地區人民符合國內下列學制報考資格之一者,得依本辦法申請來臺就 學:

  3.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大陸地區學生,指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臺灣地區(以下簡稱臺)就讀國內二年制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修讀學位者。 第三條 大陸地區人民符合國內下列學制報考資格之一者,得依本辦法申請就學

  4. 現行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一百零二年四月三十日修正發布。. 茲為增加大陸地區學生入出境機制彈性、放寬大陸地區學生不得降轉及就學期間在臺事由轉換需退學之限制,並開放具在職身分之境外大陸人士就讀進修學制 ...

  5.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 第一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大學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大陸地區學生,指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經許可來臺灣地區(以下簡稱來臺)就讀國內二年制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或經由學術合作,同時在國內大學校院與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認可名冊內所列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修讀學位。 二、就讀學校依法於境外開設之學位專班。 第三條 大陸地區人民符合國內下列學制報考資格之一者,得依本辦法申請來臺就學: 一、公立大學校院日間學制博士班、碩士班。 二、私立大學校院日間學制博士班、碩士班及學士班。 三、公私立專科學校二年制副學士班。

  6.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06 日

  7. 辦法所稱大陸地區學生, 指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臺灣地區(以下簡稱來臺) 就讀國內二年制專科以上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 修讀學位者。 大陸地區人民符合國內下列學制報考資格之一者,得依本辦法申請來臺就學:一、 公私立大學校院日間學制博士班、 碩士班及學士班。 二、 公私立專科學校日間學制二年制副學士班。 三、 公私立大學校院進修學制碩士班。前項學制, 不包括軍警校院。 大陸地區學生經入學學校以操行不及格或因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致遭退學者, 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入學, 亦不得轉學進入其他學校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