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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73 . 建築物非經領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及使用。. 但直轄市、縣(市)政府認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另定建築物接用水、電相關規定:. 一、偏遠地區且非屬都市計畫地區之建築物。. 二、因興辦公共設施所需而拆遷具整建需要且無礙都市計畫 ...

  2. 違反第十三或第十四之規定,擅自承攬建築物之設計、監造或承造業務者,勒令其停止業務,並處以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其不遵從而繼續營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3. 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0月08日. 所有條文. 無格式複製. 一、依本法條規定,建築物之使用應按其使用強度及危險指標分類、分組. ,類組定義如附表一,使用項目舉例如附表二。. 附表二未舉例者,由.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 ...

  4. 解釋函彙編. 關於尚未依建築法第73條第3項訂定一定規模以下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規定前,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得否依建築法第91條處罰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18-10-08. 內政部營建署函 92.07.28.營署建管字第 ...

  5. (一)經查明建築物所有權人具有故意或過失及其他裁罰要件,符合行政罰法7及第14規定,得列為課處罰鍰等行政罰之對象,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規定處罰。

  6. 有關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且未領有使用執照之合法建築物,如有建築法第73條第2項所指事項之變更者,應依上開建築法第96條及當地直轄市、縣(市)建築管理規則或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申請核發使用執照後,始得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7. 73 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及使用。 但直轄市、縣 (市) 政府認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另定建築物接用水、電相關規定: 一、偏遠地區且非屬都市計畫地區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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