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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天前 · 相對地,《憲法增修條文》也沒有說,也無法用反面解釋得出:總統向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的「義務」。 當然,憲法所無,不必然為法所不許。 即使「沒有」向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的憲法上義務,也不必然代表以法律創設總統進行國情報告的義務,就當然違反憲法

  2. 3 天前 · 立院職權行使法第29條至第30-1條為所謂加強人事同意權之規定大致包括應舉行公聽會明訂被提名人之資料提出及答覆義務於院會答詢時應具結對違反相關義務者得經院會決議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之罰鍰由法律規範被提名人負一定協力義務雖與立法院職權行使有關且有其正當性而未必違憲然而於通過任命之前該被提名人並非官員而為人民之地位則於審查程序中向其課與如此強的協力義務如要求其比照證人具結等及裁罰手段恐屬過當而違反比例原則。 因為如果被提名人確實拒絕配合提出文書或有答覆不實、提供虛偽資料等情形,立法院大可不予審查及不同意其人事任命即可,根本沒必要動用強制措施。 四、 國會調查權之行使及聽證程序.

  3. 4 天前 · 除此之外也有人提出是否可以透過立法委員對內閣提出不信任案使總統解散國會的方式阻止法律實施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規定立委3分之1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4. 4 天前 · 李秉芳. 當過小編、文案、企劃,寫字的人。 現為關鍵評論網記者。 訂閱作者. 收藏本文.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釋憲可能成為民進黨反制本次修法的最終手段除了聲請釋憲外也可要求憲法法庭做出暫時處分讓法令暫時無法生效過去在319槍擊案的真相調查委員會相關條例也曾經透過大法官釋憲來宣告條文違憲但調查小組並未因此解散。 Tags: 釋憲可能成為民進黨反制本次修法的最終手段,除了聲請釋憲外也可要求憲法法庭做出暫時處分,讓法令暫時無法生效。 過去在319槍擊案的「真相調查委員會」相關條例,也曾經透過大法官釋憲來宣告條文違憲,但調查小組並未因此解散。

  5. 4 天前 · 條文疑義: 1. 調查權行使之強制手段有逾越大法官解釋之疑義. 大法官釋字第585號理由書第2段提及:「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之方式並不以要求有關機關就立法院行使職權所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或向有關機關調閱文件原本之文件調閱權為限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要求與調查事項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 得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於科處罰鍰之範圍內 ,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 」理由書第27段提及:「 至立法院行使調查權所附屬之強制權力,應以科處罰鍰為限。 」因此,對於國會調查權得採行之強制力,已明確認為應在「科處罰鍰(行政罰)之範圍內」,則草案以「刑事罰」作為手段,有逾越上開解釋意旨的疑慮。 2. 委員會或質詢程序即可能成立該罪. 質詢與聽證調查不同。

  6. 5 天前 · 對這些政黨來說想方設法破壞憲法上的機制將總統與行政院院長一同用種種破壞憲政規範的法規強置於立法院之下達成人民雖直選總統總統卻要率領行政院院長聽命於立法院,「將憲政體制運作成內閣制的奪權目的不失為一可行方法。 從2月以來,藍白陣營提出各種所謂「國會改革法案」,其終極目的就在於此。

  7. 3 天前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範,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在決議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