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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0年10月28日 · 該名大學生在網路刊登紅糟食品廣告因內容敘述紅麴菌對文明病如高膽固醇高血脂高血糖高血壓等症狀確實有改善的功效」,被衛生局認定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不得誇大不實易生誤解涉及醫療效能致誤導消費者規定遭衛生局開罰。 負責網路上有關食品銷售、廣告稽查者為各縣市政府衛生主管單位,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之規定:「Ⅰ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Ⅱ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Ⅲ中央主管機關得以公告限制特殊營養食品之廣告範圍、方式及場所。

  2. 處理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統一裁罰基準表(節錄) 違 反 事 實法規依據法定罰鍰額度 或其他處罰統一裁罰基準(新台幣: 元)裁罰 對象備. 註食品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第十九條第二項. 新臺幣二十萬元至一百萬元. ;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吊銷其 ...

  3. 2014年1月6日 · 綜上所述,人資人員可能基於建立良好的工作環境的目的,而認為有蒐集求職者與員工各項隱私資訊的需要,然而不論是個資法或就業服務法,均要求蒐集該等資料必須有堅實的理由作為基礎,否則即屬違法濫行蒐集或就業歧視;前科資料雖未有如傳染病防治法 ...

  4. 2018年10月31日 · 四、管制分類可能有所不同:「保健食品」是食品還是藥品? 讓人困擾的是,外國政府在管制分類上,可能與我國有所不同。 例如馬來西亞將「保健食品」認定為藥品,除要求檢附GMP證明(約6個月)外,更需向其衛生部藥品管制局提送文件申請查驗登記(約7個月),藉以取得上市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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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2011年6月10日 · 行政院衛生署81年1月6日衛署醫字第1001162號指出, 凡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或保健為直接目的,所為的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或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的處分或用藥等行為的全部或一部總稱為醫療行為 。 在此定義下,近視雷射手術、分娩等,都是為了治療或預防人體疾病之目的所為之行為,屬於的醫療行為應無疑義,而一般常見的整形手術則為整形外科之項目,包括隆鼻、割雙眼皮、拉皮、植睫毛等項目,乃是行政院衛生署94年5月4日衛署醫字第 0940203070 號所公告得由西醫登載之醫療廣告項目,也明確是屬於醫療行為。 二、團購平台並非醫療機構不得進行醫療廣告.

  7. 2019年5月21日 · 因為如何召開董事會的繁文縟節,只要善用專業顧問,相關技術問題自然迎刃而解。. 但是董事長如果能夠破解常見的迷思,以正確的原則來經營董事會,這樣開起會來,自然可收事半功倍之效。. 董事會三大迷思是什麼?. 以筆者個人的觀察,包括:一、董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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