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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經銷商的查核及違規處理. 依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條,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查核經銷商,或令發行機構派員,查核經銷商之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資料。 經銷商對於查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 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派員查核經銷商,遇有六個月內累計三次本人及其代理人同時不在銷售處所銷售彩券,或遇有六個月內連續四次本人不在銷售處所內,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得取消其經銷商資格。 有下列事實或行為,除第一款規定外,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即取消經銷商資格: 有下列運動彩券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得通知經銷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終止其經銷契約,並通知經銷商限期繳回經銷證;屆期未繳回,註銷之: (1)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2. 依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經銷商僱用四人以上,應至少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原住民或低收入戶一人。 僱員經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核准後,發給識別證,其變更時亦同。

  3. 一、預購銷售額度與月銷售額標準. 經銷商銷售彩券應以預購銷售額度方式辦理。 前述預購額度方式應於合約中明訂之。 經銷商之月銷售額標準,依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公告為新臺幣六十萬元。 惟若依本要點第八點第二項,經營與運動相關之餐飲及娛樂等產業,且經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核准,其月銷售額標準,須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前開所稱月銷售額標準,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得視市場狀況調整之。 經銷商於十二個月內,累計三個月之月銷售額未達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規定標準且居於該銷售處所所屬分區後百分之十,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將予以輔導。 若於十二個月內,累計六個月之月銷售額未達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規定標準且居於該銷售處所所屬分區後百分之十,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得取消其經銷商資格。

    • 申請人資格
    • 申請人報名資料
    • 遴選作業
    • 銷售處所須具備下列條件
    具中華民國國籍。
    不具公務員身分。
    未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如曾犯偽造文書、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賭博或妨害電腦使用罪,經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判決確定者,須已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逾十年者。
    申請人身分證及駕照或健保卡影本。
    不具公務員身分之聲明書。
    無受監護或受輔助宣告之聲明書。
    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公告之規定期限內請領之戶籍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俗稱良民證)
    經銷商之遴選及建置,由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依市場、設備、人口等情況分梯次分區進行。每梯次遴選程序由組成之遴選委員會監督遴選執行,並以公開之方式辦理。第一梯次遴選全國共分三十一區,正取1,200位,備取600位,合計1,800位運動彩券經銷商。各分區範圍與建置數量由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另行訂定並公告之。
    符合資格條件之申請人若超過核定之正取經銷商人數時,經銷商遴選方式以統一公開抽籤方式決定。
    有公眾可自由出入之固定處所。
    位於六公尺以上巷道的一樓店面,面寬至少二公尺以上,且合法登記之可使用空間須為八坪(若為直轄市則為六坪)以上,足以配合放置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提供之投注設備及指定之販售設備。但經營與運動相關之餐飲及娛樂等產業,且經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核准者,不在此限。
    距中小學之大門口中心點直線距離一百公尺(含)以上。
    基本通信及通訊設備能到達處。
  4. 一、商業登記與簽約. 經過審查、測驗及遴選合格,應在規定期間提出合適的銷售處所,經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勘驗核可後,造冊函報主管機關核發同意函後,於規定時間以獨資型態向經銷處所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營業登記主管機關辦理商業登記(該登記證之營業項目應包含運動彩券經銷業)。 商業登記辦理完竣後,應於規定時間內持銷售處所之合法使用證明(所有權狀或租賃契約)及合法登記證明(建物登記謄本、使用執照、測量成果圖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與本公司及受委託機構簽訂合約。 二、投注設備安裝. 合約簽訂後,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將進行投注設備及指定販售設備安裝作業,經銷商應配合相關作業。 每一經銷證與銷售處所以配置一套投注主機設備為原則,惟經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同意,不在此限。

  5. 首頁. 經銷商資訊. 一、附則.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本要點應報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 二、附件:運動彩券經銷商體育運動專業知識認定標準.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七日體委綜字第 10000258933 號令發布訂定.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54558號公告第2條第1項、第4條第4項所列屬「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改由「教育部」管轄. 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臺教授體部字第 1050005289B 號令發布修正. 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臺教授體部字第 1050039582B 號令發布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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