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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在店裡播影片或音樂,是對視聽著作的「公開上映」,或是對音樂或錄音的「公開演出」。 這些利用行為,並不在乎影片或音樂是從電視、廣播,還是DVD、CD而來的,主要是問到底有沒有利用到影片或音樂,如果有,就該取得音樂或視聽著作權人的授權,這就表示要付錢。 至於錄音著作方面,著作權法對它的保護標準比較低,雖然不必獲得授權,但還是該付錢。 通常這些費用,都是透過著作權人組成的著作權仲介團體,依店面的大小或座位多寡,一年付一次錢,著作權人與利用人兩相便利。 在國際上,大多數國家都將廣播、電視台的播送,以及隨後對於這些播送節目的再利用,通通稱為「公開播送」,而不像我國將在公開場合開電視或聽廣播的行為,分別稱為視聽著作的「公開上映」,或是音樂或錄音的「公開演出」。

  2. 音樂或錄音著作被利用成為錄影帶之一部分後之權利. 作者:章忠信. 章忠信 88.12.20.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電視公司的綜藝節目中,歌星於現場歌唱表演時,因趕場時間急迫,或為求音效品質良好,經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之著作權人同意以錄音帶對嘴方式表演後 ...

  3. 作者:章忠信. 1440 我們學校將有線電視節目透過網路在校園內傳輸,讓沒有電視的住宿同學可以用電腦看電視,這項服務並沒有營利,只是方便同學欣賞電視節目,也會有著作權法的問題嗎? 網路電視的公開傳輸,與傳統的廣播電視公開播送,有很大的不同,在著作權法的意義上是兩種不同的著作財產權範圍,應該分別獲得授權,不能說沒有營利,或只是研究或實驗,就可以免責。 我們可以這樣自問,網路電視到底有沒有用到別人的著作? 如果有,就應該獲得授權,不能說別人已經用了,就一定也可以用。 著作權人授權給電視公司,電視公司可以用,不表示學校網路電視就可以用,更何況,網路電視的功能比一般電視強太多,網路無遠弗屆,還可以隨選視訊,管道也不同。

  4. 使用戲劇錄影帶要不要經過演員的同意?. 作者:章忠信. 1330 文化機關想向電視台買早期的戲劇錄影帶,轉錄成DVD,並剪輯放在網路上,要找誰授權,要不要經過演員的同意?. 先要弄清楚是買何權利?. 是買影帶,還是影帶的著作財產權或僅是著作利用的授權 ...

  5. 在該案中,被告劉 、翁 2人分別擔任被告歐酷網路公司董事長及技術長,共同開發「電視連續劇2」之APP,並於104年3月初,將三立電視公司之「世間情」等影視節目及該等影視節目之宣傳圖片,加入APP之隨選視訊播放選單,使下載該APP之不特定公眾,均得依其 ...

  6. 藝人無力禁止節目一播再播. (92.04.20. 完成 95.05.10最後修正) 經濟不景氣,電視公司翻箱倒櫃,找出當紅藝人早期舊作重播,賺進了不少廣告收入,免去了節目製作費用,但藝人一毛錢也分不到,祇能繼續喝西北風,在旁邊乾瞪眼,莫可奈何,近來天王級主持人張 ...

  7. 原判決則依據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90號民事判決之法律見解,綜合上訴人部分供詞、網頁設計合約書、謝宗仁設計文案創作歷程文稿、網路圖庫shutterstock之去浮水印購買證明等證據資料,而為上訴人確有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告訴人衍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犯行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