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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電影事業及電影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獎勵: 一、參加國際影展或交流活動,獲重要獎項或榮譽肯定。 二、拓展國產電影片國內外市場,促進電影文化交流,具有特殊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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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視事業:指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 二、兒童頻道或兒童節目:指為未滿十二歲之人所製作之頻道或節目。. 第 3 條. 電視事業應依本辦法之規定,將節目分為下列五 ...

  4. 一、犯第一項或前項之罪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 條. 意圖剝削,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 ...

  5. 全國法規資料庫

  6. 三、甲上:百分之十最高不得逾百分之十五。. 四、甲等以下不予限制。. 前項各績等之比率限制,除特殊狀況由國防部另行規定外,應以審核單位為實施管制範圍。. 第 6 條. 考績在甲等以上者,按現階俸級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晉至本階最高俸級 ...

  7. 第 62 條. 兒童及少年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者,其父母、監護人、利害關係人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安置或輔助。 前項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交付適當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寄養家庭或機構依第一項規定,在安置兒童及少年之範圍內,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第一項之家庭情況改善者,被安置之兒童及少年仍得返回其家庭,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續予追蹤輔導至少一年。 第二項及第五十六條第五項之家庭寄養,其寄養條件、程序與受寄養家庭之資格、許可、督導、考核及獎勵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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