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3501 被繼承人的免稅額多少?. 被繼承人的免稅額自111年1月1日起為1,333萬元 (98年1月23日至110年12月31日為1,200萬元),如果他的身分是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任務死亡,可以加倍扣除,申報時要檢附死亡時服務機關出具的執行任務死亡證明。.

  2. 被繼承人遺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每人可從遺產總額中扣除56萬元(103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為50萬元),其中有未成年人,可以按照他的年齡距屆滿成年的年數,每人每年加扣56萬元(103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為50萬元),不滿1年的以1年計算,但是

  3. 依照民法的規定,配偶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除了配偶以外,遺產依下列順序繼承:1.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養子女及代位繼承的孫子女等)。

  4. 3113 被繼承人於民國38年6月14日以前死亡,是否要申報遺產稅?. 更新日期:112-04-27. 民國38年6月14日以前死亡的遺產稅案件,一律免徵遺產稅和免辦遺產稅申報。. 辦理繼承登記時,不用檢附遺產稅相關證明書。. (財政部83.2.24台財稅第831584491號函).

  5. 1.申請除戶證明書. 2.查調被繼承人財產、所得及贈與資料. 3.申報遺產稅. 4.查欠地價稅、房屋稅. 5.申請印鑑證明. 6.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第一步:戶政事務所-申請除戶證明書. 1.死亡證明書. 2.被繼承人戶口名簿. 3.被繼承人及其配偶身分證(須配合換證之配偶身分證相片1張) 4.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貼心提醒: 請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除戶證明。 第二步:國稅局/地方稅稽徵機關-查調被繼承人財產、所得及贈與資料. 1.繼承人身分證. 2.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資料. 3.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 (如戶口名簿等) 4.委託代理人辦理,應檢附委任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正本. ※貼心提醒:

  6. 被繼承人死亡時父母親仍健在的,每人可以從遺產總額中扣除138萬元(103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為123萬元),但是如果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父母親也拋棄繼承權時,則不可扣除138萬元。

  7. 在死亡前6至9年內,繼承或受遺贈的財產已繳納過遺產稅者,分別按年遞減扣除80%、60%、40%及20%之遺產價額,但是被繼承人如果是經常居住我國境外之我國國民,或非我國國民,其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或受遺贈的財產,則不適用前述扣除的規定。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