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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照民法的規定,配偶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除了配偶以外,遺產依下列順序繼承:1.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養子女及代位繼承的孫子女等)。

  2. 請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除戶證明。. 第二步:國稅局/地方稅稽徵機關-查調被繼承人財產、所得及贈與資料. 1.繼承人身分證. 2.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資料. 3.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 (如戶口名簿等) 4.委託代理人辦理,應檢附 ...

  3. 要適用這2項規定的前題,必須是繼承的財產已經繳過遺產稅了,才可以不計入或按年遞減扣除遺產總額;又被繼承人如果是經常居住在國外的我國國民或外國人,那麼就不適用減免扣除的規定。

  4. 3113 被繼承人於民國38年6月14日以前死亡,是否要申報遺產稅?. 更新日期:112-04-27. 民國38年6月14日以前死亡的遺產稅案件,一律免徵遺產稅和免辦遺產稅申報。. 辦理繼承登記時,不用檢附遺產稅相關證明書。. (財政部83.2.24台財稅第831584491號函).

  5. 3501 被繼承人的免稅額多少?. 被繼承人的免稅額自111年1月1日起為1,333萬元 (98年1月23日至110年12月31日為1,200萬元),如果他的身分是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任務死亡,可以加倍扣除,申報時要檢附死亡時服務機關出具的執行任務死亡證明。.

  6. 3105 繼承人有拋棄繼承者如何申報遺產稅?. 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的話,應該要由同一順序其他沒有拋棄繼承的繼承人申報。. 如果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的話,則由次一順序的繼承人申報。. 各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的時候,則 ...

  7. 在死亡前6至9年內,繼承或受遺贈的財產已繳納過遺產稅者,分別按年遞減扣除80%、60%、40%及20%之遺產價額,但是被繼承人如果是經常居住我國境外之我國國民,或非我國國民,其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或受遺贈的財產,則不適用前述扣除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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