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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作者:章忠信. 2024 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關於侵害著作權的行為,規定故意或過失都要賠償,為何侵害著作權的處罰,卻只處罰故意的行為? 侵害著作權,會有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但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的規範目的不同,所以責任認定標準也不同。 侵害著作權的民事責任核心,在於損害賠償,由於不問侵害是故意或過失,都已造成著作權人的損害,所以,侵害不分故意或過失,都應該賠償。 所有的刑罰處罰,則都是以行為人的惡意為核心,刑法規定,犯罪以處罰故意為原則,處罰過失為例外。 所以,若要處罰過失的行為,則要有特別明文規定。 著作權法沒有規定對於過失的處罰,所以只處罰故意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2. 大哉問. 誤用別人的圖檔,算是故意還是過失侵害著作權? 作者:章忠信. 2059 因不小心,誤用一張他人從LINE群組傳來的圖轉到臉書上,並無故意侵權。 在接到著作財產權人侵權之電子郵件通知後,立即將圖下架,請求原諒。 但法官仍判定我侵權之故意,這樣合理嗎? 刑法第十六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 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著作權法之刑罰只處罰故意侵害,沒規定有處罰過失侵害。 但知道不是自己的圖檔而是他人著作,仍加以使用,就是故意使用他人著作,只是因為沒有法律常識,以為這樣使用沒問題而已,這仍是有使用他人著作之故意,只是不知道這種使用需要取得同意,否則會違法。

  3. 時事分析. 「朕知道了」,誰有智慧財產權? 作者:章忠信. 103.10.03.完成.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ch7943wa@ms12.hinet.net. 立法院開議多時,沒看到立法委員幹了些甚麼正事,通過多少重要民生法案,倒是笑話新聞不少。 執政黨立委在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質詢時,拿著網拍上的「朕知道了」紙膠帶,說是仿冒故宮的商品,要故宮清查。 故宮居然也應付著說,都會依法追究,以維護國家及全民最大利益。 這一搭一唱,徒然浪費寶貴的立法院質詢時間,弄得跟真的一樣,全民是不是真以為故宮可以去主張權利? 「朕知道了」楷書紙膠帶,是故宮在2013年7月所推出的文創商品,廣受大家喜愛,推出不久就被搶購一空,補貨連連都不足以滿足消費者需求。

  4. 作者:章忠信.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完成日期 109.06.21. ch7943wa@ms12.hinet.net. (本文刊載於109.06.21.聯合報 民意論壇) 臺北地方法院日前判決,總統任內的兩蔣日記歸國有,並沒有解決兩蔣日記能否公開的問題,因為關鍵在著作權。 日記與工作日誌不同,涉及很多自我檢討且不欲人知的個人隱私,93年制定公布的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在第3條將個人日記歸屬國有財產,不移交的還有刑罰處罰,並回溯適用於兩蔣日記,其妥當性與適法性,非無疑義。 即使兩蔣日記判歸國史館,這只是針對日記本的物權歸屬,但兩蔣日記的著作權,仍應依據著作權法,關切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議題。 依據著作權法第30條規定,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是著作人終身加50年。

  5. service@copyrightnote.org. 臺灣本土前輩畫家顏水龍在臺北西門町日新戲院的「旭日東昇」馬賽克壁畫,因為戲院內部重新改裝,壁畫能否完整保存,引發各界關注。. 最後經由北美館館長黃才郎與接手該戲院的晶華影城協商,獲得壁畫將完整保留的保證,事情總算 ...

  6. 依服裝設計所繪製的圖案,可以依美術著作或圖形著作受著作權法保護,但若依服裝設計圖案製作衣服,屬於「實施」行為,不是著作權人的「重製權」範圍,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 至於將別人的服裝設計,說成是自己的設計,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或是有無刑法上的詐欺,都必須視其個案情形而定。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7年02月12日智著字第09700009580號函覆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的釋疑有相似的意見供參. 貴署函詢美術著作之著作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97年1月22日板檢榮雨96他6865字第07435號函。

  7. 98.04.03.完成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service@copyrightnote.org 一般人對於侵害著作權的概念,除了整份著作的影印或盜拷,以「盜版」稱之,另一個常用的詞就是「抄襲」。 然而,著作權法中並無「抄襲」一詞,比較接近的應該是著作權法所稱的「重製」或「改作」之行為,司法機關也認為「按所謂著作『抄襲』,其侵害著作權人之權利主要以重製權、改作權為核心」 (智慧財產法院97年度刑智上易字第00027號刑事判決),而重製權或改作權,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屬於著作人之著作財產權。 而「重製」行為,包括全部或部分重製。 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款雖對於「重製」與「改作」定義為「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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