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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詎自88年間起,關韻千發現被上訴人即上訴人銀河唱片有限公司(以下稱銀河公司)竟以權利人自居行使附表甲、乙、丙所示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而向著作權仲介團體「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登記為銀河公司所有,並將其中附表甲編號5、7、8、11、14 ...

  2. 本案是一件侵害著作權損害賠償與防止侵害擴大的民事訴訟,起源於本名為廖福彬的幾米,主張大信唱片公司發行,由傅鑛盛製作的江蕙「晚婚」音樂MTV之情節及畫面,其大部份與他所創作的「向左走,向右走」一書之情節及書內繪圖完全相符,是改作自其著作,要求大信唱片公司與傅鑛盛連帶賠償伍佰萬元,並不得繼續製造、銷售、發行該MTV,既有的MTV則應銷燬。 被告則提出一只剪集諸多電影情節及自稱伊所拍攝音樂錄像帶之錄音帶,證明創作「晚婚」音樂MTV之靈感來源分布甚廣,而這些來源作品均較原告的「向左走、向右走」創作時間為早,且「向左走,向右走」內之情節在一般的抒情小說電影中,皆可見到,其並不是源自「向左走,向右走」一書。

  3.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秉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

  4. 在我國,基於經貿壓力與對外著作權協定之考量,無法紐、澳般作自由考量與檢討修法,祇能透過行政解釋限制著作權法「禁止真品平行輸入」規定之適用範圍,希望降低法律適用對人民生活上之不便,惟此一作法在法律適用上非無問題。

  5.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20號民事判決中,原告主張被告依據他的台灣稀有鳥類照片繪製鳥類圖鑑,侵害他的照片的著作權,法院認為這項主張沒有道理,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智上字第7號民事判決亦支持該項見解。 本案法院經過鑑定,無法據以判別被告是否將原告攝影作品掃描入電腦作為底圖,再加以修改而成等語。 從而,法院認為,攝影著作所保護者,係照片本身,至於所拍攝之「對象」,並非著作權所保護之對象。 就照片中之自然生物為寫真描繪之對象,係以繪畫者本身藝術觀點及專業繪畫技巧,呈現照片中之自然生物,並無剽竊、仿冒攝影著作所展現包括空間、角度、光線與大自然光影、色彩等整體結合之思想及創意,兩者應屬各自完成之攝影著作與美術著作,並無重製攝影著作之行為。

  6.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七 月 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法官 俊 益 法官 邱 同 印

  7. 作者:章忠信. 1274 寫小說時,將實際地名、真實生活中情節等於小說中描述,會不會發生侵害著作權? 事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小說內容使用實際地名、真實生活中情節等描述,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但因有人會自動對號入座,或是看法不同,或是自認為受到扭曲,進而提出毀謗或要求修改或損害賠償之訴訟,故很多小說或影集都特別註明:「如有雷同,純屬虛構」,以避開法律責任。 最近就有報載,談及武俠小說大師金庸對於他在小說中對於清城派的不真實敘述,特別向清城派表示抱歉,並指出小說中的敘述純屬寫作效果,與事實不符,並承諾下次改寫的時候,會作修正,這應該是很有智慧的作法。 回頂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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