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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47 可否把學生時代的補習班講義作為私人家教的教材,者與學生人數或是否自己的親人有關嗎?. 把學生時代的補習班講義作為私人家教的教材,不會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這跟學生的人數或是否自己親人無關,但若是影印供學生參考,會構成侵害重製權。.

  2. 判決評析. 提供APP協助他人觀賞盜版影片而營利,構成侵害著作權嗎? 作者:章忠信.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完成日期 108.08.04. 別人在網路上非法上載電影片,自己寫一個APP將這些非法網頁內容集結起來,方便大家看盜版內容,自己大賺廣告費。 這樣的行為,算不算是他人侵害著作權的共犯或幫助犯? 還是應該另外修法遏止? 智慧財產法院108年07月18日在108年刑智上易字第26號刑事判決終判定,這是屬於侵害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的共犯或幫助犯行為,同時也是違反P2P條款的行為。 被告的行為雖然不該,但法院的判決也不是沒有問題。 如果被告已經構成侵害著作權的共犯或幫助犯行為,怎麼又會是違反P2P條款的「視為侵害著作權」行為?

  3. 二 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起,執網路書店牛耳的瑪遜書店(www.amazon.com)推出了”Search Inside the Book”全文檢索服務,讀者可以從十二萬冊書籍總計約三千三百萬頁的數位化資料庫中,透過蒐尋系統鍵入關鍵詞彙,查到特定書籍中該關鍵詞彙出現的某一特定

  4. 本案在一審時,田納西中區聯邦地方法院判決被告勝訴,認為被告的改作是「合理使用」,因為: (一)雖然新曲具有營利之目的,但不致妨害被告主張合理使用,而大多數的「戲謔仿作」縱有營利目的,其重點仍在於對原著作的戲謔諷刺; (二)新曲確實對原著 ...

  5. 完成日期  110.01.27.  最後更新日期

  6. 作者:章忠信. 015 甚麼是著作權仲介團體? 著作權仲介團體之功能在建立著作財產權人與著作利用人間之暢通管道,使著作財產權人得以有效地將其著作授權他人利用,並取得權利金,利用人則得以簡便快速地支付費用,使用著作,因此著作得以被充分有效的運用,有助於國家經濟、文化之發展。 音樂或錄音著作的著作權人,因為著作被廣泛利用的機會很多,無暇一一洽談授權,會將其權利交由著作權仲介團體代為授權,收取使用報酬;而一般需要大量使用著作的利用人,如廣播電視公司或餐廳、旅館、賣場等營業場所,會與著作權仲介團體簽訂利用音樂著作之契約,支付使用報酬,以方便利用著作。 著作權仲介團體之健全運作乃落實著作權保護之重要指標,我國現行有「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供主管機關、著作財產權人、利用人及相關團體作為依循之根據。

  7. 大哉問. 「不得做商業用途」之真意? 作者:章忠信. 977 在網路上的免費軟體,如權利人表示該軟體供人免費下載使用,但不得做商業用途 (not for commercial use),則所謂的「不得做商業用途」是否包括不得將之下載供公司內部使用,即公司並無以該軟體出售圖利或向他人收費之行為,僅純粹下載至公司電腦中以供公司員工使用之情形,是否在授權人不允許的範圍內? 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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