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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遺產稅及贈與稅節稅手冊. 陸、遺產及贈與稅如何節稅-農業用地、三七五租約土地之優惠. 更新日期:111-02-24. 例三: 上例林君遺有之4筆土地中,除2筆為公園、政府開闢之道路外,另2筆土地為農業用地,其中乙地未訂有三七五租約,地上有荔枝等農作物價值為10萬元,由繼承人繼續經營農業生產,丙地則訂有三七五租約,繼承人申報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主張扣除,其稅負如何? 解析: 一、計算如下: (一)不計入遺產總額:3,000,000元(丁地) (二)遺產總額:39,200,000元 (20,000,000+9,000,000+100,000 (地上農作物)+12,000,000×2/3 (丙地以三分之二計價)+800,000+1,300,000=39,200,000元)

  2. 3301 遺產中之農業用地減免遺產稅之規定如何?. 更新日期:113-01-03. 1.遺產中的農業用地和地上的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續作農業使用可以扣除土地和地上農作物價值的全數免列入課稅。. 但是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 ...

  3. 國稅問與答. 贈與稅. 農業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應如何申報贈與稅? 4302 贈與農業用地,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更新日期:113-01-03. 1.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之農業用地,免徵贈與稅。 但該土地如繼續供農業使用不滿5年者,應追繳應納稅賦。 2.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可以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 但是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就要追繳應納稅賦。 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則不須追繳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 更多相關資訊.

  4. 贈與人將農地贈與受贈人,於5年列管期間內,受贈人又將受贈之農地回贈贈與人,如果經查至回贈前原受贈人仍繼續作農業使用而無應追繳贈與稅之情事,因為係回復未為贈與之狀態,可以免追繳贈與稅,也可免再列管。 (財政部88.9.2台財稅第881940612號函) 更多相關資訊. 4301 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113-01-03. 4302 贈與農業用地,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113-01-03.

  5.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首頁. 稅務資訊. 認識稅務. 稅務問與答. 地方稅問與答. 地價稅. 原課徵田賦的土地後來須依法改課地價稅時應從什麼時候改課? 更新日期:104-12-16. 課徵田賦的農業用地在依法辦理變更用地編定或使用分區前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應自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期改課地價稅。 所稱「實際變更使用」,係指凡領有建照執照或雜項執照者,以開工報告書所載開工日期為準;未領取而擅自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則以稽徵機關查明之實際動工年期為準。 更多相關資訊. 房屋稅、地價稅及使用牌照稅於每年何時開徵(繳納期限)及課稅所屬期間各為何時? 111-01-13. 每年地價稅何時開徵? 地價稅逾期繳納,會不會處罰? 110-12-30. 請問今年有移轉土地,當年度的地價稅是由誰來繳納?

  6. 首頁. 稅務資訊. 認識稅務. 節稅宣導手冊. 國稅節稅手冊. 遺產稅及贈與稅節稅手冊. 拾壹、遺產及贈與稅如何節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由受贈人繳納. 更新日期:111-03-28. 例八: 陳君有台中市西區土地1筆、房屋1棟,111年2月18日贈與其子 (贈與當時該地土地公告現值總額42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為 80萬元),其子已成年,有正當職業並已小有積蓄,若土地增值稅 (20萬元)、契稅 (15萬元) 由其子支付,可節省贈與稅嗎? 解析: 一、 由受贈人 (陳君之子) 繳納土地增值稅、契稅時,應納贈與稅額計算如下: (5,000,000-2,440,000-350,000)×10﹪=221,000元. 二、 若土地增值稅、契稅由陳君自己支付,應付多少贈與稅呢?

  7. 最新消息. 字級設定. 「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土地可於5月底前申請課徵田賦. 更新日期:112-05-02.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為減輕農民負擔,農民如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使用之土地,可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向土地所在地之鄉 (鎮、市)公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即可改課田賦(目前田賦停徵),無須繳納地價稅。 可申請之土地範圍如下: 一、非都市土地編為農業用地以外之其他用地,於75年6月29日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前,經核准徵收田賦,且合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二、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未完竣區、依法限制建築、依法不能建築、公共設施保留地等限作或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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