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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準則所稱上櫃公司,指股票已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以下簡稱櫃買中心審查準則)規定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 本準則所稱興櫃股票公司,指股票已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 本準則所稱財務報告,指合併財務報告,發行人若無子公司者,則為個別財務報告。 第 4 條. 發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公開招募股份。 二、違反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或有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九條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行無擔保公司債。 但符合本法第二十八條之四規定者,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之限制。

  2. 一、會計政策變動:. (一)會計政策係指證券商編製及表達財務報表所採用之特定原則、基礎、慣例、規則及實務。. (二)若證券商為能使財務報告提供交易、其他事項或情況對證券商財務狀況、財務績效或現金流量之影響,提供可靠且更攸關之資訊,而自願 ...

  3. 非屬櫃檯買賣管理股票及興櫃股票之普通股股票上櫃滿六個月,每股淨值在票面以上者,或屬第一上櫃公司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者,且該發行公司符合下列各款規定,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得為融資融券交易股票,並按月彙報主管機關: 一、設立登記屆滿三年以上。 發行公司屬上市、上櫃公司之分割受讓公司者,得依被分割公司財務資料所顯示被分割部門之成立時間起算;屬投資控股公司或金融控股公司者,得依其營運主體之設立時間起算。 二、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但第一上櫃公司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股東權益達新臺幣六億元以上。 三、獲利能力: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且其個別或合併財務報表之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占年度決算實收資本額比率達百分之三以上。

  4. 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11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附檔:. 附表一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許可申請書.PDF. 附表一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許可申請書.DOC.

  5. 二、公司辦理重大之募集發行或私募具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減資、合併、收購、分割、股份交換、轉換或受讓、直接或間接進行之投資計畫,或前開事項有重大變更者。. 三、公司辦理重整、破產、解散、或申請股票終止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終止買賣,或 ...

  6. (四)前一年度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之實際分派情形(包括分派股數、金額及股價)、其與認列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有差異者並應敘明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

  7. 第 171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 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 犯前項之罪,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