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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作者:章忠信. 2059 因不小心,誤用一張他人從LINE群組傳來的圖轉到臉書上,並無故意侵權。 在接到著作財產權人侵權之電子郵件通知後,立即將圖下架,請求原諒。 但法官仍判定我侵權之故意,這樣合理嗎? 刑法第十六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 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著作權法之刑罰只處罰故意侵害,沒規定有處罰過失侵害。 但知道不是自己的圖檔而是他人著作,仍加以使用,就是故意使用他人著作,只是因為沒有法律常識,以為這樣使用沒問題而已,這仍是有使用他人著作之故意,只是不知道這種使用需要取得同意,否則會違法。 這並不是過失,而是不知法律,不能說不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只能請法院減輕其刑而已。

  2. 作者:章忠信. 014 甚麼是強制授權?. 強制授權 (Compulsory Licence)制度在避免著作人壟斷創作之成果,或因合意授權的進行有實際之困難,以致阻礙公眾利用著作之機會,進而不利經濟、文化之發展,乃在合理使用制度外,特別針對逕行自由利用著作將有損害著作 ...

  3. 作者:章忠信. 1184 著作權的「質權設定」是甚麼意思? 「質權設定」後,著作權人還可以行使著作權嗎? 「質權設定」就是「典當」的意思,在智慧財產權方面,就是將智慧財產權「押」給債權人,作為擔保,以借錢或取得相當對價。 「質權設定」之後,智慧財產權人仍是智慧財產權人,但若屆期沒有還錢,債權人就可以聲請拍賣智慧財產權,以拍賣所得,清償借出去的本金及利息。 到當舖當東西要交付東西,智慧財產權不是「東西」,是抽象存在的法律上權利,其「質權設定」是透過向主管機關作質權登記,以確保質權。 過去著作權法在八十七年修正前還有登記制度的時候,有一項著作財產權的質權登記,後來併同著作權登記制度取銷了。 質權設定只是以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質權設定」後,權利人還是可以行使其權利,意思是趕快去賺錢好還債。

  4. 著作利用與授權之疑義解析. 作者:章忠信. 98.06.20.完成 102.05.25.最後更新.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service@copyrightnote.org. 「著作利用」是著作權法所規範的基本狀態,由於口語或一般日常習慣,導致「著作利用」與「授權」之間的關係,不易釐清,以下試作一些分析 ...

  5. 「權利 (right)」是指法律所賦予人民的私權;「權力 (power)」則是一種政治上之力量,是由國家所享有,用以確保人民之「權利」。 憲法被稱為是「人民權利的保障書」,但人民的「基本權利」仍必須透過國家的「權力」,才能獲得保障,包括制定法律賦予「權利」,透過行政作為落實「權利」,以司法判決解決「權利」歸屬及落實之爭議。 國家的「權力」來自於全民的付託,但負責運作國家功能的人,是由全民透過選舉而產生,相對於全民,仍是少數人。 歷史發展經驗告訴們,國家之「權力」應予以適當的限制,才不致於讓少數人的私心,有機會透過國家「權力」之運作,侵害人民的「權利」。

  6. 說明: 著作權法係採屬地主義,原則上,授權效果僅及於中華民國法律所可執行之領域,為避免日後滋生爭議,建議明定授權地區。 4.授權範圍包括何種利用方式?

  7. 87年著作權法之修正,更將「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及「合理使用」融於一爐。. 其先於第65條增訂第1項明定合理使用之法律效果,揭示:「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再將原第1項修正移列為第2項,其序文調整為:「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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