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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邵族在過去前後針對所屬傳統智慧創作,曾申請獲准登記,取得多件「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包括:(1) Mashtatun邵族儀式性杵音 / 音樂、Mashbabiar邵族非儀式性杵音與Izakua歌謠 / 音樂、歌曲、taturtur長木杵 / 雕塑(音樂、歌曲、雕塑);(2

  2. 作者:章忠信. 2059 因不小心,誤用一張他人從LINE群組傳來的圖轉到臉書上,並無故意侵權。 在接到著作財產權人侵權之電子郵件通知後,立即將圖下架,請求原諒。 但法官仍判定我侵權之故意,這樣合理嗎? 刑法第十六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 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著作權法之刑罰只處罰故意侵害,沒規定有處罰過失侵害。 但知道不是自己的圖檔而是他人著作,仍加以使用,就是故意使用他人著作,只是因為沒有法律常識,以為這樣使用沒問題而已,這仍是有使用他人著作之故意,只是不知道這種使用需要取得同意,否則會違法。 這並不是過失,而是不知法律,不能說不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只能請法院減輕其刑而已。

  3. 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委員,曾任職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參與原住民族傳統智慧 創作保護條例之立法。E-mail:ipr@scu.edu.tw。

  4. 經濟利益上的分享,是指利用原住民智慧創作所產生出來的成果,如果獲有經濟利益,應該回饋部分利益給部落,而這些成果,也應該允許部落再利用,繼續衍生新的創作,以達到綿延不斷的創作。 以「賽德克.巴萊」這部影片為例,若其中有使用到賽德克族人取得登記之「傳統之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雕塑、編織、圖案、服飾、民俗技藝或其他文化成果之表達」,都應先取得授權。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自96年12月就公布生效施行,一旦主管機關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完成相關子法並發布施行,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之保護新制將會啟動,利用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發展文化創意產業之業者,都應及早預作因應準備。

  5. 其實,本案是商標議題,不是專利議題。 商標是區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專利則是保護創新方法,兩者並不相同。 雖然原民會是原住民族事務之主管機關,也負責「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之執行與解釋,不過,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依條例第4條至第6條規定,必須經過原住民族或部落的申請,由原民會遴聘有關機關人員、專家學者及原住民代表組成小組進行認定,並准予登記及公告,才能受到條例的保護。 這項條例在96年12月26日公布施行後,有關申請認定、認定小組、運作程序、登記或公告的相關子法,原民會直到104年1月8日才發布「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並自104年3月1日開始施行,所以「賽德克.巴萊」並沒有經過申請、認定、登記及公告程序。

  6. 作者:章忠信. 2024 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關於侵害著作權的行為,規定故意或過失都要賠償,為何侵害著作權的處罰,卻只處罰故意的行為? 侵害著作權,會有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但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的規範目的不同,所以責任認定標準也不同。 侵害著作權的民事責任核心,在於損害賠償,由於不問侵害是故意或過失,都已造成著作權人的損害,所以,侵害不分故意或過失,都應該賠償。 所有的刑罰處罰,則都是以行為人的惡意為核心,刑法規定,犯罪以處罰故意為原則,處罰過失為例外。 所以,若要處罰過失的行為,則要有特別明文規定。 著作權法沒有規定對於過失的處罰,所以只處罰故意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7. 原判決則依據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90號民事判決之法律見解,綜合上訴人部分供詞、網頁設計合約書、謝宗仁設計文案創作歷程文稿、網路圖庫shutterstock之去浮水印購買證明等證據資料,而為上訴人確有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告訴人衍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犯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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