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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認識稅務. 節稅宣導手冊. 國稅節稅手冊. 遺產稅及贈與稅節稅手冊. 拾、遺產及贈與稅如何節稅-生前移轉財產好? 死後繼承好? 更新日期:111-02-24. 例七: 劉君辛苦多年,賺得土地1筆 (取得當時公告現值總計80萬元) 、房屋1棟及銀行存款50萬元,其有配偶及1子1女,劉君擔心死後會被課徵遺產稅,於111年2月14日將該土地及房屋贈與其子 (贈與當時土地公告現值總計50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80萬元) ,應繳多少贈與稅? 有無相關稅賦? 若留待以後由其子繼承,繼承人需繳多少遺產稅? 解析: 一、 贈與土地有2種稅賦:贈與稅、土地增值稅 (稅率為20%、30%、40%)。 二、 贈與房屋有2種稅賦:贈與稅、契稅 (稅率6%)。

  2. 遺產及贈與稅法所稱「贈與」,就是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的財產無償送給別人,而別人也同意接受。 但是財產的移轉有下列情形其中一項時,雖然沒有贈與之名,而有贈與之實,依照稅法上的規定仍以贈與論,需課徵贈與稅: 1.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的債務。 例如在債務求償期間,同意債務人不用償還欠款。 2.以顯著不相當的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例如甲持有公告現值100萬元土地交換乙公告現值60萬元土地,並言明不給予任何補貼,便視同甲贈與乙40萬元的財產。 3.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為其資金,但所購財產為不動產時,為其不動產。 例如某甲以自己的資金300萬元替妹妹購買上市公司股票,這300萬元就是某甲對妹妹的贈與。

  3. 首頁. 稅務資訊. 認識稅務. 節稅宣導手冊. 國稅節稅手冊. 柒、遺產及贈與稅如何節稅-死亡前9年內繼承財產之優惠. 更新日期:111-03-03. 例四: 被繼承人何君111年3月1日死亡,遺有土地5筆 (死亡日該5 筆土地公告現值總計3,000萬元)、銀行存款200萬元,該5筆土地係何君死亡前3年繼承其父之財產,且已繳納過遺產稅,何君遺產由其配偶及二子女繼承,其稅負如何? 解析: 一、本案何君之繼承人應納遺產稅額,計算如下: (一)不計入遺產總額:30,000,000元. (二)遺產總額:2,000,000元. (三)遺產淨額:0元. (2,000,000-13,330,000-4,930,000-2×500,000-1,230,000=-18,490,000)

  4. 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所以,被繼承人死亡後,其生存配偶得依前述民法之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其價值於核課被繼承人遺產稅時,可以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但是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則排除於剩餘財產分配之外。 舉例說明. 甲與其配偶於民國63年3月1日結婚,甲過世後,其於結婚後取得的財產有900萬元,其配偶結婚後取得的財產有400萬元,所以配偶可以主張250萬元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9,000,000元-4,000,000元)÷2】,且該250萬元金額可以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扣除。 更多相關資訊. 把握退稅時效. 113-05-16.

  5. 首頁. 稅務資訊. 認識稅務. 稅務問與答. 國稅問與答. 遺產稅. 遺產價值之計算? 3414 死亡前2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應否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 更新日期:113-01-03.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死亡日在87年6月25日以前為3年內)贈與給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這些親屬配偶的財產,應該在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算作被繼承人的財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其價值以被繼承人死亡日的時價為計算標準。 例如土地以公告現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公開上市或上櫃的股票等有價證券,以當日市場收盤價作為時價,沒有公開上市的公司股份或獨資合夥商號的出資額,以這些公司或商號資產淨值作為時價。 但是,如果受贈人跟被繼承人間在他死亡時已沒有上面所說的親屬關係時,那麼就不必併入遺產課稅。

  6. 首頁. 稅務資訊. 認識稅務. 稅務問與答. 國稅問與答. 贈與稅. 4503 贈與稅應納稅額如何計算? 更新日期:113-01-03. 自106年5月12日(含)以後贈與稅的應納稅額,是按贈與人同一年內贈與總額,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乘以規定稅率減去累進差額,計算全年應納贈與稅額,減除同一年內以前各次應納贈與稅額及可扣抵稅額及新舊制差額調整後,為本次應納贈與稅額。 稅率級距及速算公式如下: 贈與稅速算公式(106年5月12日生效之贈與案件適用) 「新舊制差額調整」金額計算公式如下:(限新制106年5月12日實施當年度)

  7. 首頁. 稅務資訊. 認識稅務. 節稅秘笈. 免贈與稅的訣竅. 更新日期:112-04-11. 贈與「農業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新市鎮特定區之土地」、「水源特定區之土地」及「水利法第97條之1所定之私有土地」,符合以下所列條件時,即可免徵贈與稅,而且沒有贈與金額的限制。 符合條件. 農業用地. 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的繼承人,可以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的全數。 但是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形,應追繳應納稅賦,但是因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則不用追繳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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