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1853 臨摹當代書法名家的書法,會構成侵害著作權嗎?. 書法是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著作,書法的內容也可以是語文著作。. 例如,以書法創作一首,書法是美術著作,是語文著作。. 臨摹今人的書法,如果只是臨摹字體,字體是一種「概念」,不受著作權法 ...

  2. 本案涉及的議題及值得各界作為借鏡的重點包括如下: 一、「向左走,向右走」是不是著作? 這一部分應無疑義。 第一、二審法院均認定,原告「向左走,向右走」一書文字所描述之情節配合原告所繪特殊筆觸之插畫,實具有相當之原創性,而該繪本是以語文配合插畫,觀之著作權法第三條及第五條規定,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 二、被告有無侵害原告著作之行為: (一)有無侵害「改作權」: 1.關於著作權侵害之認定標準,第一、二審法院特別敘明,「著作權之侵害或抄襲(例:公開口述、公開演出、改作等方法)之認定標準通常可由兩個要件所構成,即 (一)有無實質相似性, (二)有無接觸被重製或改作之著作,而主張著作權被侵害之人,應負舉證責任。

  3.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457號刑事判決. 上 訴 人 黃紹軒. 選任辯護人 岳世晟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第二審判決(110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0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壹、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4. 合理使用可否使用他人全部著作?. 作者:章忠信. 1698 合理使用是不是不能使用他人全部著作,還是說使用他人全部著作也可以是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對於合理使用,並未明文限制僅可使用部分著作內容,某些合理使用仍有使用全部之空間,故全部或部分使用 ...

  5. 著作權授權條件之分析. 授權利用契約之條款不一而足,並無一定格式,事實上亦無法以統一之格式,適用於千變萬化之商業活動,而應完全視雙方條件,依市場機制決定其約款。. 關於著作利用之授權,主要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至第4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 ...

  6. 合理使用是著作權法所賦予利用人得自由利用別人受著作財產權保護的著作的一種「特權 (privilege)」,這種特權與一般「專有權利 (exclusive rights)」不同,不能轉讓,也不能以契約剝奪。 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對於這種特權,以契約約定不得行使,雖仍有效,但違約而行使合理使用的特權者,仍不會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僅是契約的違反而已,著作財產權人僅能以違反約定請求救濟,卻不能以要求司法機關以刑罰處罰之。 關於合理使用,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之例示規定中,有明定「在合理範圍內」,包括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二條,至於是否「在合理範圍內」,第二項明定「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四款判斷基準。

  7. 美國紐約南區聯邦地方法院在1999年的Bridgeman Art Library v. Corel Corp一案中,認定古畫數位化成果,不能主張攝影著作的著作權。 在這個案子中,被告Corel公司在英國、美國及加拿大行銷含有大量歐洲知名古畫的CD-ROM,而這些古畫的真跡都典藏在世界知名的博物館或美術館。 原告Bridgeman Art Library是經過這些博物館或美術館同意,就古畫的真跡進行數位化,並代理這些博物館或美術館,就數位化成果進行商業授權及行銷。 原告Bridgeman Art Library認為古畫的數位化成果是攝影著作,他們享有著作權。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