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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實務上,這句歌詞是有落實的,最高法院的判決中屢屢出現這樣的宣示,並不因為政治時空的推移而有所改變。 在相關的著作權侵害爭訟中,最高法院特別強調,在大陸的侵害著作權行為,並不適用刑法第四條關於在外國犯罪之刑罰處罰規定,-而有台灣著作權法之適用,因為,「大陸是我們的國土」。 最高法院作此判定之法律依據,包括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 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大陸地區: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2. 「中華民國」? 還是「中國」? 成為關鍵。 在台灣的「中華民國」,以前的執政者中國國民黨誓言「三民主義統一中國」,如今的執政者民主進步黨,希望與中國斷離任何關係,卻又不敢獨立稱國。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向來不承認「中華民國」之存在,也反對任何以「中華民國」名義參與國際活動之情形,更不容許「臺灣人民共和國」之成立。 這是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一方面於經濟、外交夠強大,無須妥協,也是因為不能承受臺灣自中國分離之歷史責任。 但不承認「中華民國」存在並打壓「中華民國」參與國際活動,已成「中華民國」內部主張成立「臺灣人民共和國」而揮別「中國」者之利基。

  3. 、「文學與藝術著作」詞包括所有文學、科學及藝術領域內的一切著作,不論其表現方式或形式如何,例如書籍、手冊及其他文字著作;演講、演說、佈道及其他具相同性質之著作;戲劇或音樂性戲劇著作;舞蹈著作及娛樂性默劇;不問有無附有歌詞之音樂

  4. 除了國家公權力,民事救濟制度是不是已經足夠? 輕微之侵害著作權行為卻動用國家公權力,會不會反而造成「以刑逼民」,讓著作權人取得不合理的高額賠償金? 這些都是值得思考之問題。 此外,國際公約只有對於著作權保護期間較短之國家,才允許得以「較短期間法則」縮短該外國人民之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其他的保護仍採屬地主義及「國民待遇」原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8條對於大陸著作權之限制規定,並不太符合「國民待遇」原則。 更何況,大陸著作權法對於侵害著作權行為,若「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國務院國家版權局可以行政權介入,「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複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

  5. 大陸地區人民的著作,在台灣仍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保護,這與兩岸何時加入WTO並沒有關係的。 所以兩岸間在著作權法上,是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處理法律關係,而不是依「世界貿易組織」 (WTO)中的「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 (TRIPS)。

  6. 作者:章忠信. 479 何謂「六一二大限」?. 翻譯外國人著作要怎麼才不會觸法呢?. 所謂「六一二大限」,乃是指在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以前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就外國人著作所為之翻譯,於八十三年六月十二日以後不得再行販售,故祇能販售至八十三年六月 ...

  7. 作者:章忠信. 第一百零六條之一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之回溯保護) 最後更新日期 95.12.30. 著作完成於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生效日之前,未依歷次本法規定取得著作權而依本法所定著作財產權期間計算仍在存續中者,除本章另有規定外,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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