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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原本是本土上櫃軟體公司副總的張毓華,在金融海嘯那年因公司整併,差點要失業;他多年來充實的管理資歷與人脈,在關鍵時刻發揮作用,助他成功跳槽至IBM,不僅安然度過危機,薪水還躍升兩成。. 頻換工作的職場經歷,從外界、尤其是老闆的角度來看 ...

  2. 一、 問題意識 承先前探討過此例:「勞工任職期間遭檢察官羈押停職,嗣後無罪釋放,雇主是否應補發停職期間之工資?」之爭議,本篇接續討論員工因案受羈押期間,雇主可否以「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主張員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予以懲戒 ...

  3. 留才可用雙軌制,但你可接受掛「主管」職稱的卻不用帶人嗎?. 文/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資深講師吳昭. 企業隨著不斷的發展,常常面臨了如何留才的困惱... 畢竟不是每位表現優秀的員工,或具備專業能力的同仁,都適合被晉升成為主管,只是傳統的組織規劃與 ...

  4. 人資長 ( 人資總監 ) 的角色與職責是引領企業人資策略前進的火車頭,也是人力資源部門的最高管理者,所以,相較於財務長 ( 財務總監 ) 「CFO」 (Chief Financial Officer)、資訊長 ( 資訊總監 ) 「CIO」 (Chie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Officer)、行銷長 ( 行銷總監 ) 「CMO」 (Chief Marketing Officer) 等這些以技術導向為主的高階主管而言,CHO除了必須具備除了HR的專業知識之外,更要清楚了解組織的策略與佈局,這也是為何前GE總裁威爾許,會認為人資長 ( 人資總監 ) 對於組織的影響是非常深遠的原因,因此,我想如果把中國歷史有名的張良、諸葛亮等名相視成為人資長 ( 人資總監 ) 的角色...

  5. 依勞基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勞工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倘員工在工作期間對主管或其他同事有謾罵、侮辱之行為,造成公司營運管理上之困擾,公司是否亦得以勞基法前揭規定解僱員工? 有鑑於「重大侮辱」屬於高度技術性的法律評價,以下試整理民事法院判決來釐適用範。 一、判斷標準. (一)法院實務見解.

  6. 在Dave Ulric所提的這六種HR新角色,能夠滿足也提供了整個企業在人際關係、系統流程與組織能力這三大重要的職責與領域,而這三大項的工作也確實是HR可以對組織提供最大貢獻,而六種HR新角色,也能滿足HR團隊成員中的AO(Account Service Officer)與CO

  7. 職場存活定律「價值論」【吳昭專欄】. 企業人資強調個人在職場的價值隨年齡增長,需不斷培養多元價值以保持競爭力。. (圖片來源:RF123). 「價值」是每個人可以被企業,願意花多少費用來僱用你的唯一考量,所以理論上當人的年齡越大,所累積的價值 ...

  1. 賴清德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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